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人大要从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五方面,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这些财政制度又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而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以及行使监督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这些财政制度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对照《意见》不难发现,“政府债务”被列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的五大内容之一,着墨较多。在当前防控金融风险,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宏观政策背景下,这份中央文件普遍被解读为硬化地方预算约束,坚决制止无序举债搞建设,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规范其举债融资行为。
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重点是,审查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要根据各地的债务率、利息负担率、新增债务率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和偿还计划,评价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合理性。其他四个方面,如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都与此密切相关。
不过,《意见》背后的深意和影响远不止遏制地方政府债务这么简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即承载了预算制度的重大转变,对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意见》是对此的回应。
过去政府预算审核管理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赤字规模和预算收支平衡状况,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关注均不够。而这次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转向,意味着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通俗地说,就是过去政府预算审核管理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主要是管“谁在花钱”、“花到哪个领域”,而现在主要是管“钱是怎么花的”、“这钱花的对不对、值不值”。
显然,这有利于全面完整地反映预算支出。将绩效管理的理念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和审查监督全过程,其深远意义不只是遏制地方政府举债无序搞建设,更在于进一步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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