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此前取消了著名社会活动人士周庭,参加即将到来的立法会补选的资格,原因是她所主张的“民主自决”,违背了拥护《基本法》的法律要求、以及中国对香港享有的主权——《基本法》是香港事实上的宪法,该法订明了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即便近年来,围绕这个海滨旁的立法机构所掀起的一轮轮风波,已是人尽皆知,但今次取消周庭和另几人参选资格的事态,还是再一次成为了香港政治气候的晴雨表。

被取消竞选资格的周庭和其所在政党同僚,谴责事件使港人自由意志政治权利受到侵害(图源:Reuters)
香港众志和它的“民主自决”
在这场让香港选民决定由谁来填补立法议员席位空缺的选举中,周庭被取消资格对其所在政党香港众志(Demosisto)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周庭是政党中仅剩不多有资格参选的重要人物,现年21岁的她暂停了学业,并放弃了英国国籍,以帮助政党夺回在2016年的立法会选举时赢得的一席席位,此前她的同事黄之锋和罗冠聪,已因参加2014年的占领中环抗议运动、破坏了多条繁忙街道的公共秩序进过监狱。
香港众志这个多由年轻人组成的政治团体,向来主张通过全民公投来决定2047年以后香港的未来,这源于中国给予香港回归后拥有相当的自治权限50年的承诺将于这一年到期,但“一国两制”的订立者邓小平早在上个世纪,就已对内地同香港届时在政治开明上的最终融合,而不再需要“一国两制”,充满了信心。
尽管周庭在宣布参选时,透露自己已经签署声言会拥护香港《基本法》的确认书——这在过往一些激进的反建制人士看来,完全无法接受——又指香港众志“从来不是主张香港独立的政党”,但她的竞选申请,仍然未能得到负责选举事务的委员会认可。周庭在此后的公开场合不断疾呼,这样的判定理由是有针对地迫害,并坚持认为今次被取消资格是北京及香港政府对伞后一代的整体清算。
面对周庭和她的几位同僚,以及目前同他们抱团抗议建制阵营和北京治港机构的泛民主派成员,不断强调基本政治权利被强行剥夺,香港政府表示,它认定提名无效的决定,是源于周庭不符合《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的规定,该项条例要求,参选人如不能清晰表明其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竞选动机,将不获有效的资格认可。
在香港政府看来,周庭及其所属政党的“‘民主自决’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选择独立来处理香港体制等,均不符合香港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而它的决定“旨在令是次立法会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诚实、公平地进行,与部分社会人士指称的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
这引起了关于香港政府是有法可依,阻拦了不合资格的参选者,还是违宪和违反人权,恣意行使了政治筛选权的广泛争论。尽管周庭阐述自己以及政党的政治动机,只是呼吁香港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香港的未来,如指责这违反《基本法》是一种扭曲解读。但民建联主席李慧琼却指出,“自决”的基本诉求,即是香港政治前途完全由香港人决定,背后含意总是有“排拒中央”、否定“一国”的成分存在,“这点已明显超越中央的底线”。
同样,香港政府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也在针对此一风波的表态中,认为“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又或以任何形式提议独立的人士不可能拥护《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
DQ是“依法裁决”,还是“违宪侵权”
那么,在周庭因支持“民主自决”被DQ(Disqualified,取消资格)而掀起质疑和争议的巨浪中,问题的焦点便在于,一个社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否应该具有宪制层面的前设与约束?

针对“周庭事件”,香港立法会内外的更多声音和观点则强调,若不想再有类似事件,相关人士便不要继续挑战“一国”底线(图源:新华社)
通常而言,在普罗大众广泛理想化的民主概念认知中,无限制地对任何合乎基础条件选民开放的选举,应该是最接近“纯粹”民主的境界。在舆情观点里,拥有相当部分的群体亦认可非建制派人士所呼吁的,资格审查环节仅在于确认参选者是否为香港永久居民资格等形式化、针对自然人的条件,而对参选人的政治取向无权力过问。
但此类充满乌托邦式构想的极化选举场景,实际上只是一种更适于存活在真空中的无条件类法理模型。因它如若能真实成立,则是需要有着限制性的前提作为保障,即参选者无一例外地会是所在宪制秩序中的政治忠诚公民,而唯有在此前提下,才可使得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间的天平,回到平等的初态。
诚然,此一描述在理论上是合乎宪制法理的叙事的。但依据《基本法》第26条以及《香港人权法案》第21条中,凡香港永久性居民均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规定,可以发散推及出的是,被国际社会定性为并非普适人权类别、属法定公民政治权利级别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其具体条件与门槛划定,必须同样是由所在宪制秩序和法律对选举安排的具体设计给予的,就如同上述条例也规定了它不会择取香港公民之外的身份者,成为议事厅堂的一员。
如此而言,余下尚存争论空间的,便只剩参选立法会议员的具体政治条件应有哪些条框了。如果从技术与准则的层面来看,香港立会议员的参选条件与此前触发政治风暴、被广泛关注的宣誓条件,大体上是同构的,也即当选者毫无疑义地须效忠香港特区及《基本法》给予的制度设定。
关于此点政治要求,事实上早已转化为《基本法》第104条的文字,且在中国最具权威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于97回归后的第5次释法行为中,得到了表述的具体化。而在这一最新裁定中,香港活动人士被要求的政治忠诚度,不再是只流于应付法律程序需要的形式化姿态,也应以先前预防和全程检视的时间维度,确保公职人员在参选或任命过程中,相符于实质条件--这在彼时已经意味着,今后香港立法会议员就有可能会因倡导自决,或者从事违背入职誓词的行为,不获接受乃至遭到起诉。
从《基本法》到北京发布的司法解释,到今已经初步建构了香港选举及宣誓事务中的基本秩序,其所针对者,恰是本土思潮导向下,欲意排斥“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约束的前途自决系及港独系。周庭是次被拒于门外,可以视作香港本土化青年群体与“一国两制”下司法秩序之间的一次法律实测,由此使得香港的选举法治更加明晰及具有确定性。
应须知悉的是,周庭并不是唯一无缘立法会的人,事实上,已有一批政治人士因反对中央政府对香港的任何管理,而被禁止争取或担任公职。计上周庭,自2016年以来,前后已有包括游蕙祯、梁颂恒、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姚松炎、赖绮雯、陈国强、梁天琦、中出羊子、陈浩天、杨继昌和刘颕匡等多名参选人或当选人,被不同理由或判决取消了资格。
香港政府早在几年前,就已因泛独立问题阻止过一小拨人成为或有可能成为立法会的一员。如果说,彼时梁天琦、游蕙祯、梁颂恒等毫不遮掩倡导香港独立的政治人士的际遇,是对港独派系的一次明确划线,那么到今,周庭、罗冠聪、刘颕匡的政治命运,即是给自决命题的最新校准。
纵然,民主选举的意义,在于让不同政治理念竞争,让市民自由表达及选择,加上“民主自决”本身是一个政治立场,同“民主自决”就是港独隐晦说法之间的分歧,令这一定义在论者之间争扯已久,因此外界的指责与非议,解析之后仍多可归类为不理解香港具体法制所致。而今次,香港众志于事态发酵中,低调修改了网页文宣,删除了“民主自决”等纲领字眼,无异默认了“自决”主张相悖于《基本法》,以及佐证了周庭不获资格的法律合理性,更反射了在关于是否承认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政治立场筛选上,香港选举法治数年来保持了连贯的一致性。
览阅世间的选举与民主形态,各异万千,唯有皆具备准入门槛,均具有细化的政治条件,才是它们的共通之处,选举需在容纳它的法律范围内进行,这是选举法理学的基础常识。如再深探溯源,宪制理性内含的任一事物,亦皆有它的边界,而其正当性的根源在于,任何社会秩序必定存在着由防卫意识设立的边界,而不可能任由它成为无政府、无约束的绝对开放空间。这种宪制层面的防卫意识,是任何共同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司法内容物上的体现。政治体终究要以求得整体生存且以其永续存在,作为必要的制度理性,而这种自我保护的宪制理性,正在香港逐步地普遍化,并尤为具象地显现在《基本法》打造的香港自治秩序中。
当取消周庭的立法会补选参选资格后,香港政府批准了曾失去立法会议员资格的姚松炎参选,因此在分析声音的理解中,香港政府是宁愿让不支持港独、但言行上曾有过失准的温和民主派当选,也不准许激进分离主义者进到议会——这显示了在《基本法》护佑下,香港本就异常对立、严酷的政治生态中,DQ予谁的意义,更多在于其示范和威慑效应,服务于修正、转化、防范一定制度容忍之外的可能隐患,而不在于如一些政治清算论般逻辑阴晦。
“全面管治权”VS“高度自治权”
阻止周庭参选的决定也突显出,香港政府已在决心执行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给出过的警告。2017年7月,已经拥有绝对威信的习近平在庆祝香港回归20周年时到访了这里,他在讲话中对争议政治化和挑战中央政府权力的一些人发出了警告,即不要越过“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或“挑战中央权力”的“底线”。

在习近平执政时期,北京已在不断提出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重视(图源:AFP)
什么是习近平口中的“底线”?对香港来说,实质上就是争夺管治权的问题。以前人们对“一国两制”的理解,普遍停留于中央只管外交和国防,香港政府自管其他,也即中央只有由驻军、国旗、任命特首来代表的主权,而治权则在香港政府手里,甚至由此成为一些刻意强调“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治人物的主要政见依据。
但早已诞之的、适用于中港关系的名词“全面管治权”(overall jurisdiction),近来频繁留驻于公众视听,令到一些认为主权在中央,治权在香港的港人,恐慌现在中央要将治权拿回去,所以引发了一系列的政治涟漪。只是,这个主权和治权的分离本身就是一个误区:主权和治权其实是统一的。
其实,这没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回顾一下历史,就能得出正确的结论。30多年前,撒切尔(Margaret Thatcher)政府曾向中国提出分拆主权和治权,把香港主权归还给中国,英国保留对香港的治权,这一提法被邓小平断然回绝。而回到现下,中国对香港拥有主权必然体现为全面管治权,中央政府在行使治权的具体方式上,通过《基本法》做了特殊安排,即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外交、国防权力,也依法行使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修改和解释《基本法》的权力等,尤其是,中央政府授权香港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从这个定义来看,香港的自治权实际上是由中央分享的,外交与国防的权力无疑是在中央手里,但是香港自我发展的策略、制订汇率和税率、控制自己的边疆、发行自己的货币、参与部分国际组织、缔结部分国际条约的权力,实际上都是在它自己手里,且它不必向中央政府交税--这解释了中国同香港,在主权与治权上的辩证存在。
当北京试图从权力的性质入手,重新概括这些具体权力,从而重点提及了全面管治权的概念。全面管治权的概念使用了“全面”,来表达中央在香港拥有权力的广泛性,反过来,也包括了中央在香港的管治权无论多“全面”,都要受到宪法和《基本法》的约束。因此,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并行不悖,《基本法》也早已依此勾画了香港的政经路线。
将之带入香港的选战氛围及当地的政治基本概况,可发现,近年来才逐渐衍生于建制与泛民之间的激进本土和前途自决力量,于过往一度达至动员能量的阈值后,现今已开始出现萎靡、颓废之象。伴随北京的立法权威机构及香港的司法体系,大体夯实了对负面政治思潮及转化行为的法治防线,后者之政治空间开始受到了结构性的限定,街头社运迅速退潮,立会抗争沦为政治秀场,而仅余校园政治化之一隅在此过程中歇斯底里反弹,便是全面管治权因子注入后的社会写照。
终有一日,当香港的政治风向与社会取态,与甘愿为自己贴上同北京对抗的政治标签,甚至拟欲走进官方的政治场域,损害国家主权,干扰“一国两制”在香港实施者,所判定的演变大势愈发背道而驰时,即是香港选举法治的完全成熟。而从最初的“选举确认书”,到来自北京的司法解释,再到是次的选举封阻,这些选举游戏规则下的运筹与对奕,都不过是香港政治的一幅幅“止痛药方”。这一切,只是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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