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荣民总医院邢姓、黄姓放射师,被控藉办理采购案收受厂商贿款各30万元。士林地院依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贿罪,各判2年、1年10月徒刑,黄另获缓刑5年。
全案发生在民国93、94年间,但案发后刑法将公立医院人员排除在「身分公务员」之外,士林地方法院一度以犯罪后法律已废止刑罚为理由,判决免诉。
案经检察官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认为,依新法规定,邢姓、黄姓放射师虽不属「身分公务员」,但有可能符合「授权公务员」要件,撤销原判决,发回士院更审。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邢姓放射师民国93至94年办理生命监视器等采购案,收受厂商共新台币30万元贿赂;黄姓放射师则于94年,藉承办采购案收贿30万元。
判决书指出,台北荣总是由政府出资设立,荣总的医疗服务与国防功能密切相关,属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事务,而邢姓、黄姓放射师对采购案有一定影响力,两人属于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也就是所谓的授权公务员。
邢姓放射师供称,潜规则是办理采购的人事后就会收到厂商给的钱;黄姓放射师也说,厂商说服他其他科室也有赞助,才收下款项。
合议庭认为,医疗院所采购药品、器材的人,收受厂商给的金钱是沉匏已久的陋习,仍为法律所不允许,但考量邢姓、黄姓放射师侦查中自白犯罪,依法减轻其刑。
合议庭另考量,邢姓、黄姓放射师对采购程序影响有限,如果处以不违背职务收贿罪最轻本刑7年,仍有情轻法重之憾,依犯罪情状显可悯恕规定,减轻其刑。
判决书指出,刑姓放射师侦查中自白,审理中却翻供,犯后态度不佳,判刑2年,褫夺公权2年;黄姓放射师始终坦承犯行,并自动缴回犯罪所得,判刑1年10月,褫夺公权2年,缓刑5年,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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