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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保障房4月施行新规:租满5年可购买,购买5年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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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湖北省保障房将施行新规:租满5年可购买,购买5年可转让。《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保障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使用与退出都做了详细规定。该《办法》1月底经由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月9日在政府网站公布。

《办法》所称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售价格,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

保障对象是指收入、财产等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期限等。

保障性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二)政府通过长期租赁筹集的;(三)政府规定企业按比例配建的;(四)公有住房腾退、回购的;(五)其他途径筹集的。

《办法》声明,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准予续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租赁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或者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得再次购买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价格由政府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租赁价格、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建设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实行差别化租金。配售价格由政府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区位因素、规定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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