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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周庭 真的是港府政治筛选权膨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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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即将到来的、让香港选民决定由谁来填补立法议员席位空缺的选举中,香港政府取消了著名社会活动人士周庭的参选资格,原因是她所主张的“民主自决”,违背了拥护《基本法》的法律要求、以及中国对香港享有的主权。周庭被取消资格对其所在政党香港众志(Demosisto)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此前她的同事黄之锋和罗冠聪,已因参加2014年的占中运动、破坏了公共秩序进过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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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不批准参选人竞选资格的做法,在周庭和其同僚看来有违民主(图源:Reuters)

尽管周庭已经签署声言会拥护香港《基本法》的确认书——这在一些激进的反建制人士看来,完全无法接受——又指香港众志“从来不是主张香港独立的政党”,但她的竞选申请仍未能得到准许。周庭和她的同僚们不断疾呼,这样的判定结果使其基本政治权利被剥夺,是北京及香港政府对伞后一代的整体清算,而香港政府以及一些政治人物却认为,政治前途“自决”的诉求已含有否定“一国”成分,实为港独隐晦说法,为其鼓吹者不可能符合议员的政治素养。

DQ是“依法阻拦”,还是“违宪侵权”

那么,在周庭被DQ(Disqualified,取消资格)而掀起争议的巨浪中,问题的焦点便在于,一个社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否应该具有宪制层面的前设与约束?

通常而言,在普罗大众广泛理想化的民主概念中,无限制地对任何合乎基础条件选民开放的选举,应该是最接近“纯粹”民主的境界,舆情观点里亦有相当部分的群体,认可资格审查环节仅在于确认参选者自然人层面的条件,而对参选人的政治取向无权力过问。

但此类充满乌托邦式构想的极化选举场景,实际上只是一种更适于存活在真空中的无条件类法理模型,如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能回到平等初态,也注定需要参选者无一例外地会是所在宪制秩序中的政治忠诚公民,来作为其限制性前设。

如此而言,余下尚存争论空间的,便只剩参选立法会议员的具体政治条件应有哪些条框了。如果从技术与准则的层面来看,香港立会议员的参选条件与此前触发政治风暴、被广泛关注的宣誓条件,大体上是同构的,也即当选者毫无疑义地须效忠香港特区及《基本法》给予的制度设定。

关于此点政治要求,事实上早已转化为《基本法》第104条的文字,且在中国最具权威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于97回归后的第5次释法行为中,得到了表述的具体化。而在这一最新裁定中,香港活动人士被要求的政治忠诚度,不再是只流于应付法律程序需要的形式化姿态,也应以先前预防和全程检视的时间维度,确保公职人员在参选或任命过程中,相符于实质条件--这在彼时已经意味着,今后香港立法会议员就有可能会因倡导自决,或者从事违背入职誓词的行为,不获接受乃至遭到起诉。

从《基本法》到北京发布的司法解释,到今已经初步建构了香港选举及宣誓事务中的基本秩序,其所针对者,恰是本土思潮导向下,欲意排斥“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约束的前途自决系及港独系。周庭是次被拒于门外,可以视作香港本土化青年群体与“一国两制”下司法秩序之间的一次法律实测,由此使得香港的选举法治更加明晰及具有确定性。

应须知悉的是,周庭并不是唯一无缘立法会的人,事实上,已有一批政治人士因反对中央政府对香港的任何管理,而被禁止争取或担任公职。如果说,彼时梁天琦、游蕙祯、梁颂恒等毫不遮掩倡导香港独立的政治人士的际遇,是对港独派系的一次明确划线,那么到今,周庭、罗冠聪、刘颕匡的政治命运,即是给自决命题的最新校准。

当取消周庭的立法会补选参选资格后,香港政府批准了曾失去立法会议员资格的姚松炎参选,因此在分析声音的理解中,香港政府是宁愿让不支持港独、但言行上曾有过失准的温和民主派当选,也不准许激进分离主义者进到议会--这显示了在《基本法》护佑下,香港本就异常对立、严酷的政治生态中,DQ予谁的意义,更多在于其示范和威慑效应,服务于修正、转化、防范一定制度容忍之外的可能隐患,而不在于如一些政治清算论般逻辑阴晦。

“全面管治权”VS“高度自治权”

阻止周庭参选的决定也突显出,香港政府已在决心执行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给出过的警告。2017年7月,习近平来港庆祝这里回归20周年时,警告了一些善于将争议政治化的香港人,不要挑战中央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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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习近平执政时期,北京已在不断提出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重视(图源:Reuters)

什么是习近平口中的“底线”?对香港来说,实质上就是争夺管治权的问题。以前人们对“一国两制”的理解,普遍停留于中央只有掌管外交和国防的主权,香港政府自管其他治权,甚至由此成为一些刻意强调“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者的政见依据。

但早已诞之的、适用于中港关系的名词“全面管治权”(overall jurisdiction),近来频繁留驻于公众视听,令到一些人恐慌现在中央要将治权拿回去,所以引发了一系列的政治涟漪。只是,这个主权和治权的分离本身就是一个误区:主权和治权其实是统一的。

30多年前,撒切尔(Margaret Thatcher)政府曾向中国提出分拆主权和治权,把香港主权归还给中国,英国保留对香港的治权,这一提法被邓小平断然回绝。而回到现下,中国对香港拥有主权必然体现为全面管治权,中央政府在行使治权的具体方式上,通过《基本法》做了特殊安排,即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外交、国防权力,也依法行使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修改和解释《基本法》的权力等,尤其是,中央政府授权香港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全面管治权的概念使用了“全面”,来表达中央在香港拥有权力的广泛性,反过来,也包括了中央在香港的管治权无论多“全面”,都要受到宪法和《基本法》的约束。因此,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实为并行不悖。

将之带入香港的选战氛围及当地的政治基本概况,可发现,近年来才逐渐衍生于建制与泛民之间的激进本土和前途自决力量,于过往一度达至动员能量的阈值后,现今已开始出现萎靡、颓废之象。伴随北京的立法权威机构及香港的司法体系,大体夯实了对负面政治思潮及转化行为的法治防线,后者之政治空间开始受到了结构性的限定,街头社运迅速退潮,立会抗争沦为政治秀场,而仅余校园政治化之一隅在此过程中歇斯底里反弹,便是全面管治权因子注入后的社会写照。

终有一日,当香港的政治风向与社会取态,与拟欲走进官方政治场域同北京对抗者所判定的演变大势愈发背道而驰时,即是香港选举法治的成熟。而从“选举确认书”,到北京的司法解释,再到是次的选举封阻,这些选举游戏规则下的运筹与对奕,一切,只是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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