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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组成部门和其他机构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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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此次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将设置组成部门26个。另外,方案还对国务院其他机构作出调整。

那么,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内的其他机构有什么区别呢?

这就要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起。

根据《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根据《条例》,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根据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组成部门将重新调整,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将设置26个,包括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等。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也就是说,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涉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需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另外,在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除国务院组成部门之外,也包括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即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根据上述《条例》,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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