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16名代表建议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侦查机构:破解执法难问题

声明:本文转载自 「澎湃新闻」,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新《环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逐步降低,对环境破环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加大。

记者从中国人大网获悉,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闽南师范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副院长陆銮眉等16名代表提交《关于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侦查机构的建议》。

《建议》认为,环保部门本身只具有行政属性,法律赋予其具有一般行政意义上的执法权,但不具有侦查、拘留等强制执法权。而公安机关由于缺乏环保专业人员,往往将环境污染案件作为一般治安事件处理,忽略了污染及损害程度的取证以及证据的收集、固定及鉴定等。

与环境监察执法相比,以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往往存在“调查难、取证难、执法难”等实务问题,代表认为,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侦查机构有利于直接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置、破解,让具有行使侦查、拘留等强制执法权的环保警察介入环保执法,有利于对违法者适当采取强制手段,有利于及时处置、侦查环保突发事件和重大的跨区域、跨流域环保案件,增强环保执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为此,代表建议在国家、省公安系统成立独立建制的生态公安局或环境资源侦查大队,在市、县设立环境资源侦查支队。整合目前分散于各行政机关的环境执法队伍,使其具备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行政处罚、刑事侦查等职责和能力,完善公、检、法生态环境专门机构建设,全面覆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