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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张阳自杀事件重演 中国扩大监察委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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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3月13日,中国官方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规定,中国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今后将能对官员、国企管理者、教师、医生、基层组织管理者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覆盖监察。

对于严重职务犯罪且可能逃跑或自杀等嫌疑人,当局将可采取长达六个月的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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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成立的监察委引关注(图源:Reuters)

草案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其中,关于留置措施的程序,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自中共强势反腐后,官员自杀现象频发。在官员非正常死亡中,自杀所占比例并不高。有研究者分析了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所有官员自杀事件的114例报道,其中有97例(85.1%)提及了自杀原因。在提及自杀原因的报道中,35例(30.7%)官员自杀事件归因提及“精神疾病”,21例出现“接受调查、涉嫌违纪、畏罪自杀”等关键词,占比18.4%。

从自杀方式看,跳楼、坠楼和自缢是自杀官员普遍选用的方式,而自杀的地点一般都是比较隐蔽的地方,比如家中或家附近以及办公室,也有选择去野外或酒店、宾馆。

这些贪官选择自杀,有的是以自杀结束腐败“质问”。一些问题官员自杀企图丢卒保车,把线索掐断以保护更多的既得利益者。 一旦东窗事发,便按照协定自杀,家里的事由其他人承担下来。

其中,在接受“组织”谈话期间,于2017年11月23日在家中自缢身亡的中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张阳对外界的震惊最大。解放军报发文痛斥,“张阳以自杀手段逃避党纪国法惩处,行径极其恶劣。”该部草案在扩大监察委的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为保障被调查人权利,监察人员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将会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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