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运动用品公司“耐克”(Nike)与中国“乔丹体育”的侵权纠纷又有新发展,曾因侵权遭耐克控告中国乔丹反告耐克侵害商标权。

乔丹(左)曾被誉为篮球之神(图源:Getty)
据3月14日报道,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告耐克中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开庭,8日在晋江法院智慧财产权庭公开审理,但未当场宣判。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标志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广告(竞价排名)中,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30万元(1人民币约合0.1562美元)。
面对中国乔丹的提告,“耐克体育”和“耐克商业”表示,并未将乔丹篮球鞋等相关标识用于官网,只是用在后台关键词,未构成商标侵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场“乔丹告乔丹”官司曾纠缠多年。中国乔丹体育品牌2002年起就与耐克商业旗下“Jordan Brand”展开争夺商标大战。
耐克先后10次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控告中国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侵权。
美国NBA篮球名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耐克公司具有长期合作关系,Michael Jordan的中文译名为“乔丹”。
作为“篮球之神”,乔丹在纵横球场和商场的16年里,乔丹成为了全世界最成功的职业体育明星和商业体育明星。
他的第一份商业广告是和耐克公司在1984年夏天签订的。
2012年,他亲自出马,主张乔丹体育的“QiaoDan”侵权,一度上诉至中国最高法院却以败诉收,官司打了4年仍遭驳回。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