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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多地监察委一把手这样看监察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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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3月13日,监察法草案提请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对于该草案的中国“特色”,多地监察委“一把手”有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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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被解读称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图源:Reuters)

目前,中国31个省区市的31名监察委员会主任,全部选举产生。2018年3月18日,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将正式出炉。

中国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任期任届、职能职责等基本构成要素等也都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大陆官媒新华社还曾披露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中纪委也刊文披露,“监委同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首先必须始终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

监察法草案具有中国“特色”。

黑龙江省监察委主任王常松认为,“特”在创制之举。中国监察体制同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一样,中国监察法草案是从历史上汲取智慧,结合现实情况所诞生的,是历史与现实相贯通的安排,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

四川省监察委主任王雁飞表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植根历史传统,又适应现实国情,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全世界独一无二,充分彰显了“四个自信”。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陈雍指出,“特”在定位明确。监察委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其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可以说是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但又不是司法机关。

“特”在配合与制衡,贵州省监察委主任夏红民这样认为。监察法草案是对国家监察权从严监督制约的“法律之笼”,从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互相配合制衡、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非常严格具体的要求,为国家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任正晓认为,“特”在多方面统一。监察法草案做到了三个有机统一:一是贯彻和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二是贯彻和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三是贯彻和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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