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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建议:侮辱国歌最高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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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于北京时间3月16日公布《国歌条例草案》的建议条文内容概要。16条建议条文概要中,第8条及第15条规定关于国歌不得用作商标、公众场所背景音乐,以及公开和故意篡改歌词、贬损侮辱国歌具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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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将于3月23日讨论《国歌法》本地立法建议的内容。据了解,特区政府打算于休会前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港府提供的建议条文内容概要指出,任何人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判处5万港元(1港元约合0.128美元)罚款及监禁3年。

对于《国歌法》要求新闻媒体要宣传国歌,在国家法定节日时要在规定时间播放国歌,特区政府本地立法建议提出,要求受本地条例规管的持牌免费及收费电视台和声音广播机构,按现行牌照条款,免费播放由政府提供与公众利益有关的材料。

建议又提出,与公众利益相关的资料,包括政府宣传国歌的短片或声带,若有需要,行政长官可规定应当播放国歌的重要国家法定节日。

外界关注如何避免违法,例如多少名球迷嘘国歌才算是贬损国歌,在网上对国歌进行二次创作是否算故意篡改歌词、曲谱,以广东话将国歌歌词在游行场合中宣读是否纳作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

综合以上的情况,政治消息人士指出,网上世界属于公开场合,是执法范围,而定罪与否则要视乎作出该些行为的人的意图及衍生的效果,亦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若一群人有组织、有默契地嘘国歌,不论人数多少,相信不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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