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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展开《国歌法》香港立法工作 被质疑有违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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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3月16日就《国歌法》展开本地立法工作,所提法条建议规定,中小学必须教唱国歌。禁止故意及公开篡改国歌,最高可判3年徒刑。有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港政建议有大量指引性条文,不符合香港普通法惯例,质疑会违反基本法。

中国大陆去年10月起实施的《国歌法》有16条规定,港府建议把其中13条规定纳入香港立法,包括:国歌法的立法精神;奏唱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公开、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即属违法;刑罚与中国大陆相同,最高判刑3年,罚款5万元,包括网上二次创作在内。

国歌不得用于商标或商业广告、私人丧事活动,以及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违反规定最高可被罚款5万。香港的这些条例不设公众资讯,预计今年7月或之前提交草案审议。立法会议员大律师陈淑庄认为:根据基本法第五条,香港实行的是资本主义。(港府)这样做违反了香港普通法的原则,还可能违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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