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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机关: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只意味着责任的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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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高度重视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专设“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北京市一年多来的改革试点实践证明,成立监察委员会,实现与纪委合署办公,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扩大,只意味着责任的加大,监委的权力始终在严格的监督下运行,监委绝不是权力集中的“超级机构”。

没有增加新的权限。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12项调查措施,都是实践中正在实际使用、比较成熟的做法,没有超出此前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使用的权限,也远小于新加坡等国家的反贪部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权限。一方面,是将原来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手段细化完善为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另一方面,将纪检监察实践中运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有利于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应当强调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也不能视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或视同于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没有侦查、批捕、公诉等权力。

监察法在明确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的同时,对规范权力行使也作出多项严格规定,要求保障被调查人员特别是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同时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解决了长期以来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改革试点过程中,北京市对12项调查措施进行了全面使用,实践证明,这些措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必要手段,是与监察机关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的。

担负责任更加重大。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监察体制改革则实现监察全覆盖,管住从“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的更广阔空间,填补了监督对象上的空白。目前,全国各级检察院反贪系统人员转隶至监委后,人员只增加了10%,而工作对象大概要增加200%以上。除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外,监察机关还需要做大量“拉袖子、提个醒”的日常监督工作。以北京市为例,2017年,北京市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处理12494人,增长58.6%;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12537件,同比增长45.8%;立案3585件,同比增长11.5%;处分3215人,同比增长22.5%;线索处置数、立案数、处分人数均创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新高。特别是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去年共追回在逃人员32名,是2016年的2倍多。由此可见,监督范围更加广泛、监督对象大大增加、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实际上使得监委的责任更大了、担子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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