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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撤销云南曲靖市马龙县,设立曲靖市马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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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龙撤县设区有关问题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马龙县,设立曲靖市马龙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撤销马龙县设立马龙区。原马龙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设为马龙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马龙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马龙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全省县级人大代表相同。

三、马龙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马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马龙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马龙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马龙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马龙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马龙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马龙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为马龙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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