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泄密等案,高院昨天辩论终结,订5月15日宣判。高检今天发布新闻稿,提出学者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重申马英九涉犯泄密等罪,无阻却违法事由,应判决有罪。
这份法律意见书是由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委托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刘静怡教授、台大法律学院林明昕教授制作,检察官已于昨日论告时以补充理由书提出。高检解释,因为媒体询问,所以才公布全文。
高检指出,法律意见书针对总统是否具有保密义务?行政首长的国家机密特权与法律规定的应秘密事项,性质是否相同?总统于刑事个案侦查中,是否有「取得」侦查核心秘密资料的权力?马英九教唆泄密并交付通讯监察所得应秘密资料,有无法律上正当事由得阻却违法?
高检表示,学者提出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马英九当时身为总统,对因职务知悉的刑事侦查秘密等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马英九的行为不符合总统行政特权,也不属于宪法第44条权限争议处理权的行使,难以援引为阻却违法的事由。
全案起于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在民国102年侦办民主进步党籍立委柯建铭及当时的立法院长王金平疑涉司法关说案。
台北地检署起诉指控,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调查司法关说案的「100特他61案」并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泄漏侦查中秘密、柯建铭个人资料及通讯监察资料,给当时的行政院长江宜桦与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
此外,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当时的检察总长黄世铭向江宜桦泄漏并交付侦查中的秘密及监察通讯所取得的应保密资料。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认为,马英九构成泄密罪要件,但审酌马英九是依宪法第44条行使专属总统的争议调解权而阻却违法,在刑法上不罚;至于教唆泄密部分则罪证不足,106年8月25日判决马英九无罪。北检不服提起上诉,高院已订5月15日上午10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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