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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葬亡母不说地点 他被父亲告上法院

梁姓妇人死后原安葬在公墓,陈姓长子却私自捡骨迁葬,也未告知家人迁到何处。梁妇的丈夫提告主张长子擅自作主,造成往生者不安,长子则辩称是母亲托梦要他移灵。新北地院认定长子未经家人同意,擅自变更遗骸管理方式,判长子须返还母亲遗骸。

陈姓男子向法院提告指出,妻子在2002年初过世,原安葬在彰化县埔盐乡西湖村的公墓;前几年他到公墓要缴交相关费用,才从管理员口中,得知长子在未告知家人的情况下,早在2010年间私自捡骨、迁葬,他询问长子,长子还不肯透露将妻子的遗骸迁到何处。

陈指出,长子捡骨时间距离安葬不到十年,有违一般民俗,他多方查访才知妻子遗骸被迁到新北市三芝区的北海福座墓园;他表示,次子身体状况走下坡,次媳也多次出入医院,应与迁葬造成亡者不安有关,提告要求长子返还骨骸。

陈的长子辩称,父亲、弟弟故意糟蹋遗体,未经他同意就下葬在不到二万元的偏僻荒野,对母亲不敬,才会遭到报应、全家染病、诸事不顺;母亲生前最疼爱他,托梦要他移灵,希望法院将母亲骨灰交由他照顾安置,不再遭受干扰。

法院认定,陈的妻子死亡后,骨骸(骨灰)视同遗产,由陈及子女共同继承,属于公同共有之物,其安置应依据共有人多数同意执行;陈与次子、三女既已决议安置在彰化县公墓,长子未经其他人同意擅自移置,变更遗产管理方式,妨害其他人行使所有权,其辩词均属空言无据,判他必须交出母亲骨骸给其他全体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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