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跨省抓捕的案件。
去年12月19日,广州医生谭秦东在网上发了一篇帖子,称在老年人群体中热销的“鸿茅药酒”,实际上是酒剂类中药,成分中含有多种毒性中药材,并在标题上指鸿茅药酒是“毒药”。今年1月10日,谭秦东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警方带走。4月15日,凉城警方发布通报称,对谭秦东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系因其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表示“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察打击犯罪活动,是法律赋予强力机关的重要职责。谭秦东作为医生,如果在网上的发帖行为,的确属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没有什么不妥。然而,重新检视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跨省刑拘案件,却不乏亟须商榷之处。
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根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基于此案“网络犯罪”性质,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在“犯罪地”的扩大解释下,内蒙凉城警方行使侦查权,似乎也说得过去。
但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是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客观侵害。对当地的纳税大户,保护其经济利益不受非法损害,被地方政府视为重要职责。行使侦查权的当地警方,为保护所在地特定企业介入处理,不无瓜田李下之嫌,很容易被理解为“地方保护主义”。近年来,警方介入经济纠纷案件并不鲜见,质疑声也不少。倘若由谭秦东所居住的广州市警方侦查管辖、办理此案,显得更为独立客观,“更为适宜”。
诚然,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等情形,就应予立案追诉,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只要是有“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动作,就可以不顾后果和情节是否严重,而一律处罚相关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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