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17时40分左右,崔某某驾驶一辆豫MCG739号小型轿车沿灵宝市区新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合作超市门前路段时,与张某某(灵宝市焦村镇人)驾驶的豫MCW903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18时10分,灵宝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到达现场,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经达成谅解。
事故科民警在勘察现场结束之后,根据有关规定,将有酒后驾车嫌疑的驾驶人崔某某带到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送至上级检验机关进行检验。
事故当事人崔某某,现年56岁,系灵宝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工勤人员,2008年3月27日在出警过程中遭遇车祸,造成八级伤残,现长期请假在家治疗。
待检验结果明晰后,灵宝市公安交警大队将严格依法处理。
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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