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4月8日,因被指涉嫌受贿罪,44岁的蒋永容又一次站在被告席上。
被指收受设备商35万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58美元)的蒋永容,曾任中国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副处长,2014年1月,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

此后,他收到了两份判决书、两份裁定书。
一审时,法院认定受贿罪成立,蒋永容获刑10年;重审时,他再次被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
蒋永容坚持上诉,2017年3月30日,他收到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再次发回重审的通知。2018年4月3日,该案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
将蒋永容定罪的直接证据,包括公诉机关提交的蒋永容的“认罪供述”,及证人的口供笔录。陆媒《中国青年报》报道称,事实上,原审排除的有罪供述,法院在第一次重审时却予以采纳,而重审时法院却排除了原审曾采纳的供述;而行贿人在如何送钱、送钱数量等细节的描述上,口供亦多次变化。同时,蒋永容的职权范围是否与行贿人的业务存在直接关系,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被羁押两年之后,蒋永容在2016年10月二审判决后被取保候审,暂时恢复了自由。他反复表示,自己是无罪的。“我信法,相信法律最终会还我公正。”蒋永容说。
经过4月3日、4日及8日3天的庭审,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原审和重审中,蒋永容的有罪供述都是法院定罪的直接证据。这些证据出自蒋永容2014年1月18日、1月21日在指定监视地、1月22日在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及1月23日在修文看守所的供述。
但这些供述在蒋永容离开指定监视居住地点不久就被他自己否认。蒋永容说,这些材料是自己遭受刑讯逼供被迫承认的。原审前,他就向法院提出了将有罪供述认定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蒋永容表示,在看守所时,他曾受侦查人员威胁,并致“手肘处点状擦伤”。对此法院称,每日不中断的视频显示,侦查机关为他提供了必要的饮食、休息以及医疗服务,未对其进行刑讯逼供。
已有的两份判决书显示,原审排除的有罪供述,法院在第一次重审时却予以采纳,而重审时法院却排除了原审曾采纳的供述。
法院原审采信了蒋永容2014年1月23日在贵州修文县看守所的供述。值得注意的是,这份供述同步的录音录像只有画面,没有声音。检察院表示是“技术故障”。法院查看该录像后认为“未看出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限制”,进一步认定该供述具有法律效力。
蒋永容的第一辩护人、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检察机关取证的程序存在违规。重审时,法院认定侦查机关在这份侦查录像中“无同步录音,不符合法定程序”,最终予以排除。
然而,法院第一次重审时认定有效的是蒋永容1月22日在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时的笔录。在原审时,这份笔录曾由于“被拘传之前曾长时间讯问,不能排除因其精神受到压制而作出了有罪供述的情形”被排除。重审时,法院则表示,当日检察院的拘传手续、视频材料、笔录材料相互印证,法律手续齐备,讯问地点等程序均合法,且未遭受刑讯逼供,因此这份供述的收集合法。
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次的第二次重审开庭中,蒋永容上述所有的有罪供述均被认定收集合法,未作为非法证据予以当庭排除。
4月3日再次重审时,蒋永容在指定监视居住地点的几名办案人员出庭作证。他们均表示,自己按照法律法规办案,未对蒋永容进行刑讯逼供,但对于辩护人询问的相关具体细节,均表示“时间太长,记不清楚”。
蒋永容的第二辩护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沈忱表示,出庭作证的证人并非全部的执法人员,这些证词作为事实证据不够完整。并且,办案人员对具体细节均记不清楚,证言的公信力值得商榷。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