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六年,刑事诉讼法再启修法程序,这也是1979年以来刑诉法的第三次“大修”。

4月25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上会的草案共24条,包括与《监察法》完成衔接、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建立刑事速裁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死缓执行、罚金执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等内容。
基于今年3月全国人大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依照母法之精神,实现与《监察法》的立法衔接,成为修订刑诉法的首要任务。
草案“一删一留”,既留出了监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空间,也确保了检察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的侦查权,赋予了“侦查”以全新定义;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理顺了办案主体,畅通了办案路径,规制了办案手段,更强化了现行法律的系统性。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更是万众期待的立法动作。三大诉讼法中,唯有刑诉法未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外逃“贪官”只有回国归案后,才能接受审判,并对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可为它山之石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以及我国澳门地区等都规定了这一审判制度。
根据草案,在嫌疑人或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中,“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责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规定“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审理,必要时可指定管辖”,并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司法潮流,有利于将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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