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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棍有死老鼠仅赔一千:消费者应有精神损害索赔权

4月24日 ,江苏淮安的杨女士在一支冰棍中吃出了老鼠,商家答应赔偿一两千元,杨女士表示不接受,“一两千元能解决事情的话,谁能解决谁把它吃掉”。 杨女士随后向食药监部门进行了举报和投诉,要求商家赔偿5万元。相关工作人员称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杨女士最多可获得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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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的杨女士在一支冰棍中吃出了老鼠。

在冰棍中吃出了老鼠,想想都非常恶心,这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无法忍受的“悲惨”遭遇,因而,虽然消费者索赔5万元有些过高,但其愤怒心情可以理解。然而,在商家愿意赔偿一两千元的前提下,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最多可获赔1000元的说法的确让人难以接受。在商家食品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的背景下,理当以更严厉的违法成本倒逼商家尽到相应责任,并让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得到足够赔偿。

可以说,在食品中吃出苍蝇、老鼠、带血创可贴、电池等让人作呕异物的报道屡见不鲜,这足以说明商家在制作、加工食品的过程中根本未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商家除了应该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但在消费者索赔方面,却屡屡遭遇无奈与尴尬。《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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