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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秀敏打官司:保险陪钱单位拒付 打了13年直到最高法

为了一起官司,她打了13年,从黑发到白发。2018年春天,在丈夫刘刚去世后的第13个清明节,她终于领到了物流公司返还的保险赔偿金,这起历时十余年的保险金纠纷案尘埃落定。13年的等待和奔波,她终于能够放下心,“给丈夫一个交代”。

“我办理过标的额上亿的案件,也办理过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这件不算典型、也不常见的‘小案子’,却让我内心充满了成就感。”办案检察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一处杜文婷向鲁检君说道,“因为这件案子真真切切地体现着我们民行工作的意义和价值。”

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小案子”一路“打”到了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这起历时13年的案件背后,又有着怎样曲折的经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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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元宵节。虽然已过去十多年,但于秀敏仍能清楚地记得那个日子。为了赚钱养家,丈夫刘刚还没和家人过完春节便匆匆离家,和同事大力一起出车跑运输。

刘刚的家庭条件不是很好,家里有3个孩子,妻子没有工作,年近80的老父亲身体也不好,所以他总是想尽可能的多挣些钱。

刘刚一家虽然清贫,但温馨和睦,日子充满奔头。元宵节当天,刘刚像往常一样出车上班,妻子在家照顾老人孩子。当晚的11点多,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打破了夜晚的宁静。

当天刘刚和同事大力去送货,正常作业期间,因驾驶员大力操作不当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3车受损,货车驾驶员大力和刘刚当场死亡。

接到电话,于秀敏呆坐在地,她的大脑一片空白。车祸、死亡……早上还在一起说说笑笑的丈夫此刻竟与她阴阳两隔,这样的结果让她无法接受。她疯了一般跑到医院,可等待她的,却是深深的绝望。

除了要处理丈夫后事、和丈夫单位对接赔偿款,于秀敏还要咬牙肩负起整个家的重担。她知道,如果她倒下,这个家就真的垮了。

于秀敏强忍悲痛找到了丈夫所在的物流公司。

死者刘刚所在的物流公司在当地还是有一定规模的,也为员工缴纳了五险一金。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驾驶员大力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刚无事故责任。当地社保部门对刘刚进行工伤认定后,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了丧葬费和工亡补助金等共计77740元。

此外,这家公司还为其公司的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据与物流公司之间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向该公司支付了车上人员刘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6万余元。

6万块钱虽然不多,但对一个失去顶梁柱的家庭来说却至关重要。没曾想,物流公司认为被害人家属已收到社保的赔偿金,不应该要双份赔偿。况且,商业保险难道不是谁花钱投保,钱就是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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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拿命“换来”的钱却不属于其合法继承人?这让于秀敏无法接受。于是她一纸诉状,将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那时候,她以为要回属于自己的钱天经地义,可她没有想到,为了这份“公道”,她在最苦的日子里奔波了长达十多年的时间。

因为之前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是很了解,在最初维权的时候于秀敏还是走了很多的弯路。比如在2006年底,她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但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在已获取社会保险赔偿并享有相关工伤待遇后,无权再以民事损害赔偿为由,向物流公司主张权利”,因此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于秀敏有些不知所措,后经多方打听,她终于找到了方向。

2007年7月,于秀敏开始了人生中第二场官司。这一次,她诉讼的请求改为“要求物流公司返还保险公司支付的商业保险赔偿金。”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同年1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于秀敏的诉讼请求。

然而,正当于秀敏刚想喘口气时,物流公司提出了上诉。

2008年3月,市中级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为人身保险,物流公司既是车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又是车辆的所有人即被保险人,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赔偿金即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级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这让于秀敏十分茫然。但她认准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刘刚的死是工伤,也是公司获得保险金的原因,这笔钱,公司怎么能拿?

二审判决出来后,她立即向省高级法院申请了再审。

此间,除了要为丈夫讨回公道,她还得撑起这个家。两个女儿学习成绩都很好,如果就此辍学,于秀敏会恨自己一辈子。于是,这么多年她起早贪黑,什么脏活累活都肯干,最多的时候一天要打3份工。回到家后,她还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上网搜集相关的案例,在她的家里,打印出来的材料和密密麻麻的笔记随处可见。

可经过258天的漫长等待后,她却得到了这样一个答复。

省高级法院在2009年10月做出了再审判决,认为物流公司既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再审申请人认为此保险赔偿金是基于刘刚的死亡、保险赔偿金应归其所有、物流公司应当返还的请求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投保本身也是一种投资理财方式,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按合同足额交付保险金,其目的并非为了给车上人员增加一份社会劳动保险及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利益,而是为了一旦出险,尽可能地减小自己的风险,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受害人的死亡不能成为物流公司创收机会的理由不能成立。遂维持二审判决。

3接连败诉,于秀敏的精神几近崩溃。孩子们上学后,她忍不住在家里失声痛哭。

但她始终不肯放弃,多方咨询,案件出现了一丝转机。

于秀敏说,我有点想放弃,可又一想,有理你还怕打(官司)吗?再难也要坚持,所以我就又打(官司)。我的案子只要有人管,就有希望。

省检察院民行一处检察官杜文婷说,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对已经经过法院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所以她到了我们省检察院申请监督。省院控申部门依法受理,继而转交给我们民事行政检察一处进行审查。民诉法规定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上提一级,因为本案最终判决是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因此我们初步审查后,如认为符合条件,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接手本案的,正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一处的检察官杜文婷。回忆起初见于秀敏的情形,她记忆犹新。

“对案子进行初步了解后,我在接访大厅见到了于秀敏。那应该是2015年的夏秋之交时节,天气还很热,她头发花白,面容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苍老很多,穿了一个短袖针织衫,皱巴巴的,额头上还有汗珠,有些憔悴,情绪十分激动。从与她的交谈中我感受到了她的委屈。”

通过此前对本案的梳理,一个疑问一直盘旋在杜文婷的脑海: 

“我当时不明白,为什么一起案件的3次审理,法院认识都不相同,甚至有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完全相悖呢?这种情况十分罕见,也是我接手此案后最大的一个疑惑。”

与此同时,此案在省检察院民行一处也引起了多名检察官的争论。他们对案件的判决有着不同的理解,究竟该不该提请高检院监督,大家各持已见,争执不下。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效彤对此案高度重视,经常询问案件情况和进度,他跟我们说“案件不怕争,越争越明”。也正因为有了领导的支持,我们就放手去做。案件审查期间,多次召开全处会议进行研究、讨论,从多种角度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论证。其实本案说到底,是由于物流公司没有将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交付给死者刘刚的法定继承人,继而引发的纠纷。

杜检察官分析说:本案是由死者刘刚在正常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死亡而引发,保险公司依据此前物流公司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进行赔偿,赔偿金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抚养费。可见,这笔赔偿款针对的对象是死者刘刚。可为什么物流公司一口咬定,这笔钱是归他们所有呢?

当时物流公司的主张就是谁拿钱,谁获得赔偿。他们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所以这笔钱应该归他们所有。而且死者刘刚的家属已经拿到了社保的赔偿金,不应该要双重赔偿。

乍看之下,这种说法似乎也不无道理。案子陷入了各有各理、进退两难的境地。那么,当时三级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又分别是什么呢? 

本案一审判决认为保险赔偿金针对的对象是受害人,应归受害人家属所有;二审判决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人身保险,并且没有指定刘刚为受益人,所以保险赔偿金应归投保人物流公司所有;而再审判决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财产保险,也是商业保险,是物流公司的投资理财行为,并且受害人家属不能在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情况下主张双重权利,所以保险赔偿金应归物流公司所有。

看完判决,又回到我们最初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3级法院的判决差别如此之大呢?

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保险法》中有关责任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期间经历过2002年、2014年、2015年三次修正和2009年一次修订。本案的保险合同签订、交通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理赔和原告提起诉讼均发生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以前,而法院再审判决是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刚刚生效时作出,也就是说,本案诉讼发生在新旧保险法交替的特殊时间节点。

那么,会不会是新、旧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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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民行一处检察官杜文婷称:通过仔细研究我发现,其实新、旧保险法中关于责任险的规定并没有出现分歧,只是旧版《保险法》对责任险只规定了一个概念,非常概括,并没有就具体如何操作和执行进行明确,导致了各级法院在理解与适用时出现了偏差。

修改后的保险法从正反两个方面重申了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是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的前提。恰恰是基于这一点,杜文婷找到了正确理解此案的关键所在。

财产保险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损失填补”原则,即财产保险的功能在于填补投保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而不是让投保人因此受益或牟利。回看本案,除了社保部门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的钱之外,物流公司并未再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也就是说,员工的死不但没有让其付出代价,反而导致其获利了。如果最终的判决仍倾向于物流公司,那这个案例带给社会的并不是一个正面的价值观。

经过缜密审查、详细论证, 2016年3月3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省检察院民行一处检察官杜文婷说,我们认为,本案并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是因保险赔偿金引起的返还财产之诉,社保部门对刘刚的工伤赔偿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两者并行不悖,保险公司理赔的前提是物流公司对受害人家属负有赔偿责任,因此保险赔偿金应归受害人家属所有,而保险赔偿金的具体组成恰恰也能说明这一问题,法院再审判决对保险法相关条文和基本原则的理解有误。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省检察院的意见,并于同年8月1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场打了13年的官司终于迎来了曙光。

其实这起案子的标的额很小,只有6万元,可就是这起6万元的小案子打到了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这体现了民行工作的重要意义,更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2018年4月2日,于秀敏早早地来到济南。明天案子就要开庭了。整整十三年的时间,当年上大学的孩子,如今都已成家立业,而曾经年轻的她也早已两鬓斑白。当这一刻终于到来,她虽十分紧张,但却无比坚定。

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杜文婷出席了本案的再审法庭。

4月3日庭审开始,于秀敏和其律师出庭。起初她非常紧张,一直低着头,两只手紧紧握在一起。最后陈述阶段,她缓缓起身,她当庭拿出了一个厚厚的文件袋,里面有她十多年来四处奔波的车票、发票等。“这十多年我过的很苦,可走到今日,我依旧相信法律是公平的,也感谢检察院和法院同志的努力,给了我这次机会。”

于秀敏说,想想(当时)也激动,也紧张。我最真实的感觉就是我这个案子从开始打,的确是很波折不容易,但我就一直相信咱们国家的法律,法律是公正的,尽管每个人的理解不同,但最终肯定会有一个归纳。让我欣慰的是,这个案子给了我满意的答复。

最终,于秀敏与物流公司当庭达成和解。

于秀敏称,杜文婷(检察官)为我这个事儿真的出了力,操了心,感谢杜文婷,感谢省检察院,他们真是把工作做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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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民行一处检察官杜文婷表示:这个案子给我的印象特别深,对她的遭遇我很有感触。人的健康和生命是无价的,没有人会愿意为了赔偿金而失去一条鲜活的生命,更不该利用宝贵的生命去获利。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会不断地修正,一步步完善,而我们在办案工作中,面对这种新型案件,会倾注更多的努力和钻研。我经常会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去学习、去接受,而且我觉得其实这就是民行工作最有魅力的地方,它包罗万象、不断变化,让人不断学习与进步。这个案子使我们民行法律监督的作用有了一个实实在在的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官、检察官要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一个简单的小案子,体现了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理、情三个效果的统一,反映的是法律的公正与温度,折射出的是中国法治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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