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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男子无故休妻会受什么惩罚?

古代历史上,向来有“七出”“三不去”的说法,也就是男子休妻和不可以休妻的几种情况。

根据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所载,“七出”指无子(生不出儿子)、淫佚(与他人通奸)、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多言(说话太多或说别人闲话)、盗窃(偷东西)、妒忌(好忌妒造成家庭不和)、恶疾(患有严重疾病)。

如果妻子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丈夫就可以将她赶回娘家。不得不说,“七出”这一套内容非常苛刻,完全是以夫家的家庭利益为考虑的。

另外,《大清律例》也写明了“三不去”,分别是:与更三年丧(妻子曾为公婆守丧三年)、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贱、后来富贵)、有所娶无所归(妻子已无娘家可归)。

如果妻子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哪怕有“七出”之理,丈夫就不能休妻。这算是对妻子的权益做了一丁点儿的保障。

丈夫若是“于七出无应出之条”而擅自休妻,那属于违法犯罪,官府将介入,对其进行“杖八十”的处罚。若是妻子“有三不去而出之者”,丈夫休妻仍属于违法犯罪,官府在“杖八十”的基础上减二等对其进行处罚,而且将被休妻子“追还完聚”。

“七出”是丈夫主动、妻子被动,那妻子能不能主动“休夫”呢?或者退一步说,妻子能不能主动提出离婚呢?事实上,妻子可操作的空间微乎其微,她提出来之后丈夫不同意的话,她不能获得任何制度性支持。

在丈夫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妻子离家出走,法律对她的惩罚就会紧随而至:“杖一百,从夫嫁卖。”离家出走期间如果妻子自行改嫁他人,那惩罚就更严厉:绞监侯。

当然,清律规定,妻子在丈夫存在某些过错之时,可以提出离婚。丈夫的过错包括如下几点:逼迫妻子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殴打妻子致其伤残,受人钱财典雇妻女,逃亡三年不归等。

至于最后一点“丈夫逃亡三年不归”,妻子必须上告官府,由官府裁决是否离婚。如果妻子未经官府裁决而擅自逃离,杖八十;擅自改嫁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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