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学新任校长聘任一案,台湾教育部最终还是做出“拔管”决定,不予聘任管中闵为台大校长。
综观台教育部做出如此高度政治性的决定,必会引来舆论抨击“政治黑手影响大学自治”的说法,但就台湾现行法规来看,直接指责台教育部“拔管”于法无据,恐怕依旧留有争议,因为法律已为“大学自治”与教育部权责之间画下一道界线。

台大学生抗议台教育部驳回管中闵任台大校长案,在台大校园的傅钟挂黄丝带声援
谈“拔管”这决定,还是得回到《大学法》。根据《大学法》第1条:“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业已指出大学的自治权是有规范的,非无限上纲,非任意情况皆适用;又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162条写着:“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赋予国家监督教育文化机关权力,但真正与“拔管”直接相关的规定,还是得回归《大学法》第9条:“新任公立大学校长之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二个月内,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从上述可知,“拔管”关键在于《大学法》第9条“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虽说挺管派总举《大学法》第9条对私立大学学校长的规定,当中提到,经董事会圈选(的人选),报请台教育部“核准”聘任之;藉条文指出台教育部只对私校有“核准”出线人选的权力,但在对公立大学的校长聘任上,没有“核准”权力;不过除了《中华民国宪法》第162条所述,国家能监督公私立教育文化机构外,另外在台湾现前框架,公立大学仍为教育部附属机构,说台教育部没有聘任的权力,或许仍有争议。
只是这就牵涉到一个大问题,当教育部有“聘任”校长人选的权力时,到底要不要对遴选委员会的结果照单全收?这牵涉到教育部“行政裁量”的问题,通常教育部对公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提供的人选不会有意见,多是予以直接“聘任”,因此不会有问题出现,但是现在台教育部针对管中闵做出“不聘任”决定,主要因为管浓厚的政治背景,再加上目前的争议还在调查阶段,尚未进到起诉程序,很容易让这样的决定与政治立场挂勾,让国民党抓到一根可痛打民进党政府的救命稻草。
尽管国民党与挺管方这时候很爱畅谈“大学自治(主)”,但大法官释字第563 号业已定义了“大学自治(主)”的范围:“宪法第十一条之讲学自由赋予大学教学、研究与学习之自由,并于直接关涉教学、研究之学术事项,享有自治权。国家对于大学之监督,……,应以法律为之,惟仍应符合大学自治之原则。是立法机关不得任意以法律强制大学设置特定之单位,致侵害大学之内部组织自主权”;又在谈“大学自治(主)”时,主要还是针对政府不该干涉校园讲学、研究与学习,大学并对教学、研究等学术事项,享有自治权;但管中闵案,属于人事组织案,要在法律上直接适用“大学自治(主)”仍需要更多论证。
现行台湾体制仍无法剥夺教育部在大学校长遴选结果的聘任权力,这也是在挺管那一方曾高呼请“立法院”修改大学法第9条,想直接完全绕过教育部聘任、让大学的遴选委员会能在大学人事中获得完全的自治。这样呼声也在近日《清华宣言》中“立即修改《大学法》,由遴选委员会自主决定各大学校长的人选”看到。
现在管中闵暂不成为台大校长,而他的下一步,若是与台大实行司法程序,或将有机会藉司法审判厘清“大学自治”、“重大利益”范围,真为“大学自治”做出实在贡献,但就怕管中闵与其支持者只想借着被民进党政府“打压”,换取自身政治声望,若如此大概管中闵对“大学自治”的贡献,就仅是将“大学自治”当佛经念,有念有保佑吧!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