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百万亿元人民币规模(1人民币约和0.16美元)的中国资管行业终于迎来大资管监管规定的正式实施。
在经历了5个多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接受来自市场近2,000条修改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4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在中国,很多民众是银行理财的“忠实粉丝”,主要原因就是保本保收益、收益还比存款利息高。但资管新规实施后,银行理财不再允许保本保收益,《指导意见》中明确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央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4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图源:VCG)
此外,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此前也提醒投资者,听到“保本、高收益”这个说法要举报,因为保本就不可能高收益,这样的说法属于金融欺诈。《指导意见》强调,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所以,那些未经金融监管机构许可的机构(如互联网金融企业、财富管理企业)发行和销售的理财产品均是违法行为。
资金监管行业的监督,被认为是中国政府在防范金融风险上的重要举措。在2018年中国《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总结为“三大攻坚战”,被视为中国政府短期内的重点任务,
而在在2018年的三大攻坚战中,防范与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放在首位,可见防控金融风险工作的特别重要性。而要做到这点,又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宏观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金融服务实体的能力增强,及防范风险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而不是说说而已。而这些内容基本上是在十九大报告的宏观调控的基本框架内。
十九大报告把防范金融体系风险提高到这样的高度,不仅在于只有金融市场的稳定才能为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支撑,而且在于当前中国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问题与矛盾都是与金融市场政策缺失有关。比如中国房地产市场问题,如果不是金融市场的过度信用扩张与刺激,也就不会导致房地产市场的泡沫迅速吹大。还有,当前中国金融体系的脱实向虚、资金在体系内循环、无牌经营、非法套利、债务过度、宠氏骗局流行等都是如此。所以防范和化解当前中国金融体系的重大风险应该是新时代国家治理最为重要的一环,把防范及化解金融体系的风险当然是2018年经济工作最为重要的环节。
对比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主要在过渡期、净值化转型的估值方法、对私募产品分级限制等方面作出修改,规定相较征求意见稿相对宽松一些。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一是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比征求意见稿的时间延长一年半。
二是允许部分资产标的用成本摊余法估值。
三是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门槛再增新要求,在征求意见稿“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法人单位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础上,新设“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要求。
四是公募产品投资市场化债转股态度转变。征求意见稿中的这段表述“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删除,与此同时,《指导意见》对于私募产品新增“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表述。
五是细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定义。《指导意见》要求,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六是删除“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这意味着对于企业投资资管产品的限制放松。
七是删除管理费率与期限匹配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指导意见》中将这一表述删除。
八是强化刚兑认定及其外部审计责任。新增“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刚兑行为)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模糊化对于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兑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央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央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这一表述删除。
九是放宽允许产品分级的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四类产品不得分级,《指导意见》中只要求其中两个(即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
十是对智能投顾的相关监管表述改动较大,但核心意思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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