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5月2日消息,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单位受贿案,被告单位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阿县管理部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延宝等四被告人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
一是被告单位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单位受贿罪。2008年,李延宝、高军与他人合伙成立东阿县四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延宝、高军在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任职期间,为四海担保公司承揽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提供帮助。经李延宝提议,四海担保公司按收取担保手续费30%的比例给予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好处费,从2009年至2015年共计1529654元。单位将收取好处费未如实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账,李延宝安排张磊管理该笔资金,设为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的账外资金,用于临时工工资、应酬接待、旅游、加班吃饭、节日福利等支出;
二是被告人李延宝、高军、臧东升、张磊贪污罪。2010年初,经被告人李延宝提议,四被告人李延宝、高军、臧东升、张磊共同商议,四人合伙炒股,共筹集199万元,由操盘手具体操作,并用李延宝亲戚郑某某的账户炒股。2013年,经李延宝提议,李延宝、高军、臧东升、张磊共同商议四人伪造单据并签字,分两次将本单位账外资金中的40万元公款用于弥补四人合伙炒股的亏损;
三是被告人李延宝挪用公款罪事实。2010年3月4日至10日,被告人李延宝利用担任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从本单位公积金账户中分三次支出800万元,供东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2010年3月24日,该开发公司将800万元归还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账户;
四是被告人李延宝受贿罪事实。2014年,被告人李延宝在担任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东阿县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23万元现金,后李延宝将该款用于以其侄子李某某名义在某小区(系该公司开发、销售)购买的房屋款。
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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