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陈姓员警被控酒后性侵女友人,高院认为陈男身为警职知法犯法,所为应受高度非难,依强制性交罪判刑3年,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定谳。
判决书指出,陈姓员警与被害女子的前男友是同事关系,民国106年1月间,陈男假意关心当时失恋的女子,提议到女子租屋处饮酒,不顾女子抵抗性侵得逞。
陈姓员警得逞后以酒醉失态为由道歉,被害女子趁隙向室友求救,并报警处理。
陈姓员警一审遭判刑3年,上诉二审辩称因为对女子心生怜悯,误以为情投意合,受气氛影响铸下大错,且事后已遭停职,婚姻也破裂,客观上足以引起同情,请求减轻刑度。
不过,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陈姓男子身为警务人员,不顾女子百般提醒劝阻仍知法犯法,所为应受高度非难,事后虽赔偿女子新台币120万元,然而赔偿金本来就是陈男该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考量女子不肯原谅,仍判刑3年。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今天驳回,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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