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政坛有一个惯例,各省省长是无法兼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这是因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必须由省委书记兼任。

中国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图为4月25日,中国全国人大委员长栗战书主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图源:新华社)
综合媒体5月12日报道,在2002年开始的中国各省市自治区换届选举中,中共中央统一要求,各省委书记除非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一般应被推荐为本省人大主任的候选人。
这个规定只对省级行政区划的党委书记,地级市没有规定,但大多省辖市都采用这个格局。直辖市不兼任,因为直辖市的市委书记是政治局委员,所以不再兼人大主任。
中共的最大的权力就是人事任免权,而实现这个权力的途径就是通过一个地方的党委常委会来决定。比如在一个省,它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省人大也不是省政府,而是省委常委会。例如决定任命某人担任厅级领导干部的时候,就要由省委组织部出面进行考察,地方推荐,然后交省委常委会讨论,研究通过,而主持省委常委会的人就是省委书记,他在省委常委会里基本上是有决定权的;但是在法律上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比如厅长,副厅长是需要人大任命才算是完成了法律的程序,所以当省委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决议就要交人大表决通过,只有通过了才算是完成了法律的全部程序。这个时候省人大的主任就至关重要了,如果省委书记和人大主任不和,这样就极有可能造成省委常委会上决定了的事在人大里通不过这样的尴尬局面!大家都是共产党员,可是互相不给面子,造成局面很难堪的。
比如在安徽滁州,省委决定某人担任滁州市长,可是滁州市委书记斗不过滁州人大主任,结果在表决的时候省委提名的人居然没能通过,选的却是另外一个本地人。所以共产党综合各方面考虑,要加强党的绝对领导,就要牢牢控制住人大,因此地方上必须要集权,书记就兼任人大主任了。
有评论指出,省委书记兼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感觉是一种倒退,权力过大,在兼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不符合规定,太过集权,绝对的权力易导致腐败,一言堂,不符合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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