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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大代表牢骚谈到宪法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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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今年「两会」沉闷、代表说话谨慎,但事实上并非绝对如此。据内地传媒报道,新科人大梁慧星口没遮拦,接受采访之时痛陈「司法腐败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是中国司法界、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耻辱」。梁针对的,当然包括去年因涉数亿元经济犯罪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的黄松有,但最令他痛心疾首的,不是个别枉法者,而是贪腐遍及整个司法系统,而且一出事就是「窝案」,牵连一大片,因为法官要枉法,一个人不行,还要串同审判委员会。这个访问在21cn.com网站上出现后,转载、点击、评论率都很高。梁非等闲之辈,而是着名民法学家、《物权法》的核心起草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其实,中国司法腐败,绝不令人惊讶;权力不受制约,焉能不腐?令人惊讶的,反倒是中国政坛两大保守派之一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近日一再批判三权分立的言论;那简直是撞了南墙也不回头的最佳例子。不过,腐败是现象,没太多好评论的;梁慧星谈话,更有意思的是提到「宪法司法化」问题。年前,笔者读到香港法律学者陈弘毅教授的一篇论及中国宪法司法化的文章(注),印象非常深刻,故日前看了梁慧星的访问之后,又查了一些资料,发觉内地在此问题上,最近又有新发展,今天向大家介绍。

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诉讼人立论和法官判案的依据。在世界上开宪法司法化先河的,是一八○三年美国最高法院的Marbury v. Madison案;此案首席法官John Marshall以「原诉人所恃法律违宪」断案,从而确立「与宪法抵触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无效」这个大原则。据此,西方国家一般都发展出「司法审查」(即「违宪审查」)机制,背后的理念,就是权力制衡??那怕是民选的立法机构制订法律,也要符合宪法,不能完全自把自为,而判断某一具体法律是否违宪的机关,完全独立於立法机构之外。不过,中国长期以来都有规定,法官判案时,不能以「违宪」为依据。一九五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在刑事判决中不得引用宪法论罪科刑;八六年,高院重复此原则。论者认为,宪法不能司法化,是中国宪法地位低落、民权经常得不到保障的主因之一。

二○○一年,中国司法界石破天惊,高院审结「齐玉苓案」,判案的理据就是一方违宪。案中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是同学,齐考取某商业学校入学资格,录取通知却被陈的父亲(党支部书记)偷偷安排由陈领走,陈假冒齐往该校就读,九三年毕业后,更假冒齐的名字到一间银行工作。齐失去上学机会,留乡务农。其后真相被揭出,齐遂以其宪法所保证的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兴讼,最终得直。高院的案件批覆说:「被告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案当时广被视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看似可以成为先例。然而,齐案并非没有问题。

一般而言,宪法的功用,在於保障人民权利不受政府权力任意侵犯。齐案中,对齐侵权的,是一个个体公民,不是政府(其父纵是党支书,犯案亦只是个人行为),故不少法律界人士也认为齐案只能是民事诉讼,不是宪法诉讼,判案原则有问题,真正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还未出现。不幸,其后几起公民起诉政府机关侵害宪法权利案件中,或是因为控方败诉,或是因为政府急忙以行政手段解决问题,都令严格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无法出现;法律界普遍认为本该是真正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孙志刚案」,就是当局用行政手段「解决」掉的。(孙是艺术设计员,○三年因忘记带备身份证外出被拘捕,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收容」,在收容站内被打死。法律学界认为《办法》限制宪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越权违宪。但此案极速审结了事,国务院随即取消《办法》,遂让法院避开了宪法司法化。)

最新发展是,去年十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形式,废止了「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原因未列。宪法司法化在中国的进程,至此以返回原点告一段落;在很多涉及公民权利的问题上,《宪法》一再沉睡。

有此结局,法律学者一般认为与人大常委会垄断宪法绝对解释权有密切关系。在中国现时体制_堙A人大既掌立法权,其常委会亦掌最终解释权,如果法庭按自己对宪法的理解审案,无疑便是对人大常委「侵权」。中国的司法不独立,受制於行政机关、国家机器,最终受制於党,宪法因此沉睡。保守派反对三权分立、特别反对司法独立,既有深刻原因,也有比梁慧星看到的腐败更恶劣的后果。难道这就是中共常常说的「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

注:陈弘毅教授见○五年四月号《二十一世纪》文章〈2004年修宪与中国宪政前景〉,或见内地「法律思想网」转载的网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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