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5月22日当地时间凌晨1时31分发生一起严重自撞车祸,一名有毒品前科的男子驾着跑车载着女友,行经南京东路四段时疑似车速过快,失控自撞路中公车候车亭后撞上路旁民宅,车辆瞬间起火燃烧,男子与女友都在这场意外中丧身。台湾媒体披露2名死者均有毒品前科,加上台湾警方不排除本次车祸与用毒驾车有关,让毒驾议题再次浮上台面。

台北市一名男子5月22日当地时间凌晨1时31分驾驶保时捷跑车,疑似车速过快失控自撞,导致车辆起火并泊及民宅,车上驾驶及其女友均在意外中丧身
依照台湾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吐气酒精浓度超过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3%,或是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及其相类似之管制药品,处新台币1万5千元(1元新台币约合0.03美元)以上至新台币9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车及吊扣其驾驶执照一年;若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且其应负担的刑事责任还需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目前台湾《刑法》第185条之3的条文中规定,驾驶人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浓度达0.05%以上,或是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药物,导致不能安全驾驶,依法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得以并科罚以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而驾驶人因此肇事,致人于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照现行法令字面上看来看似严格,警方酒测发现驾驶人呼气酒精浓度每公升0.15毫克到0.24毫克或是施用毒品可处新台币9万元以下罚锾,而超过每公升0.25毫克或是服用毒品导致不能安全驾驶则触犯《刑法》的公共危险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可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但问题在这边,何谓“服用毒品导致不能安全驾驶”,日前就有案例,一名男子吸毒后驾车,但法官最后裁定男子在《刑法》上无罪,因为虽然男子吸毒,但不能证明他因吸毒而“不能安全驾驶”,该判例曾让法界哗然,同时也点出法律对于毒驾的盲点。
在警方执法的实务经验上,酒驾拦检通常可透过驾驶人的气味及脸色辨别,酒醉者身上的酒臭味、潮红的脸色正是警方所注意的正字标记,而毒品除了部分如K他命(Ketamine)燃烧时会有臭味外,多数毒品施用时并不会有味道,因此会造成警方查缉时的困难,而就算警方在车辆查获到毒品,依法对驾驶人及车上乘员验尿,因毒驾不若酒驾般有严格的浓度标准,若是驾驶人无肇事,难以将毒后驾驶的行为直接科以《刑法》的公共危险罪,往往让毒驾者缴罚金了事,以本次的自撞事故而言,若是驾驶真被验出有毒品反应,就算驾驶男子仍活着接受法律审判,那他会因毒驾而被判刑吗?
法令需有效保护人民,才能获得民心,多年前就是因为台湾有太多起酒驾事故,夺走太多条人命,因此酒驾相关议题被吵得轰轰烈烈,才会促使政府因此立法,将酒驾标准调严,降低酒驾认定的酒精浓度,同时提高酒驾的罚金与刑度,以5月22日疑似毒驾的自撞事故来看,政府需要审慎评估,以科学方法增设毒驾认定的标准,并且加强毒驾的相关拦检,让毒驾与酒驾一同列为执法重点,避免更多因毒后驾车而发生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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