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熊某向副局长赵某投毒一案,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有了新进展。
宁陕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情况说明》披露:2017年11月16日,宁陕县公安局以熊某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两次报请批捕,县检察院均未批准,后县公安县撤销刑事案件,行政上对熊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给出的理由是,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不能证明熊某所使用的药品及剂量能致人死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熊某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故意。目前所能获取到的证据只能证实熊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但故意伤害须造成轻伤以上损伤结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经诊断,受害人赵某无明显损伤后果,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损害程度。
该答复结果,同样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我也认为这样处理,还有值得商榷的余地。
《情况说明》给出的基本案情有些简单:经侦查,嫌疑人熊某因对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赵某不满,将农药甲氰菊酯约半支(5毫升/支)倒入赵某烧水壶内,赵某饮水后感到不适,经医院诊治赵某生命体征正常。
这里还有些情节不知是否查清,若查清了,可根据不同的主观动、犯罪手段的客观危害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
例如,若嫌疑人熊某了解对该农药的毒性比较温和,小剂量只会稍难受而不对身体造成大碍,于是很有分寸地只倒了半支到赵某烧水壶内,只想让赵某感到不适一下,则连伤害的故意也难以认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故意伤害”的规定进行责罚,也值得商榷。
再例如,嫌疑人熊某以为该农药的毒性很强,半支即可要赵某的命,不料该农药毒力不大,越某饮下后竟然安然无恙,熊某的行为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因为其主观上想杀害赵某,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认为错误导致工具不能)而没有得逞,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又例如,若熊某认为甲氰菊酯的毒力还可以,小剂量也可导致某些器官损坏,但不至于导致人死亡,不成想,半支剂量几乎没什么作用。这种情形下,自然不能定故意杀人(未遂),因为知道该药不致命,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有故意重伤他人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若造成他人连轻伤也构不成的后果,按现在学界通说,也应按故意伤害罪(未遂)来处理,宁陕县有关部门的态度与此不同,他们认为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若没有轻伤以上的结果是不构成该罪的,不存在未遂一说。这一点也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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