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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案一审开庭 受贿超6563万

2018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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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海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虞海燕利用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子李岩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3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虞海燕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虞海燕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虞海燕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7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物履历

1978.09-1982.08,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冶金系炼钢专业学习;

1982.08-1985.08,新疆钢铁公司钢研所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1992.12-1992.12,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调度长、铸造车间副主任,酒泉钢铁公司计划处计划科副科长、科长;

1992.12-1996.01,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副厂长(副处级);

1996.01-1997.10,酒泉钢铁公司生产调度处副处长(其间:1996.11―1997.10,甘肃省计划委员会交通能源处副处长);

1997.10-1998.06,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副厂长(正处级);

1998.06-1998.12,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厂长;

1998.12-1999.10,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处处长;

1999.10-2002.11,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其间:1999.10―2002.06,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冶金工程系冶金工程专业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2002.11-2004.12,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党委常委、总工程师;

2004.12-2007.05,甘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07.05-2007.11,甘肃省天水市委书记;

2007.11-2008.02,甘肃省天水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02-2008.11,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

2008.11-2009.02,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常委;

2009.02-2010.09,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0.09-2011.05,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2011.05-2011.08,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其间:2003.03―2011.07,东北大学材料所材料学专业学习,获工学博士学位);

2011.08-2012.04,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2.04-2012.10,甘肃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2.10-2013.01,甘肃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兰州市委书记;

2013.01-2016.10,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

2016.10-2016.11,甘肃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6.11-2017.01,甘肃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十二届甘肃省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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