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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客人 巴基斯坦男子判赔35万元

一名巴基斯坦籍林姓男子在台经营服饰店,却涉嫌在店内性侵女客人。高院今天判决林男应赔偿被害女子35万元,扣除女子已领取的30万元犯罪被害人补偿金,林男应赔偿5万元。

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书指出,林姓男子已取得台湾合法居留权,并与台湾女子结婚且育有2名稚龄子女,于台北市经营商店,贩卖盐灯、女装服饰品。

民国103年间,一名女子只身前往林姓男子店内购物,林男先以推销精油为由按摩女子肩膀,之后见女子已选购长裙却故意不结帐,反拉下商店铁门,在地面铺上白布,强拉女子至白布上猥亵性侵得逞。

刑事部分,林姓男子否认犯罪,辩称女子主动献身。高院本月10日依强制性交罪,判处林男3年8月徒刑,仍可上诉。

被害女子另对林姓男子提起民事诉讼求偿,高院认为,林男侵害女子性自主权,造成女子精神痛苦,侵害情节重大,审酌两造身分、地位、经济能力,判决林男赔偿新台币35万元慰抚金。

由于士林地方检察署已先核发犯罪被害补偿金30万元给被害女子,高院认为,扣除30万元后,林姓男子应赔偿女子5万元,检察署会另向林男求偿30万元,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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