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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面积不减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对海南有着极其重要的生态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5月29日召开的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政府保护湿地的责任,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了禁止,并鼓励全社会参与湿地保护,为海南省湿地撑起了一张法治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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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拍海南海口潭丰洋湿地公园。视觉中国 资料

《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保护湿地的责任。《条例》指出,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湿地保护和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金融支持为辅助的多元投入体系;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条例还特别提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湿地保护和修复方面,《条例》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退化。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海南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重点区域的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外,禁止征收、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县级重要湿地。临时占用湿地期限不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所占用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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