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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区纪委书记谈首例留置案:坚持录音录像,全程留痕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去年6月12日,随着一声法锤落下,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该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原出纳李某作出判决,李某当庭认罪,并表示不上诉。

这不是一起普通案件,而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北京市通州区纪委监委调查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是北京市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也是改革试点期间全国第一例审结的留置案件。此时,距我们区监委挂牌成立还不到3个月。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能迅速、顺畅办结该案,彰显了北京市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力度和成效。由于是全市首例留置案,我们深感责任重大,积极实践探索,坚持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出来,把审慎稳妥与依法依规体现出来,把权威高效体现出来。

2017年1月11日,我们收到永乐店镇党委递交的请示,反映该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向镇党委交代其挪用公款炒股的问题。初核中,我们发现李某涉嫌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严重违纪违法,于是根据有关规定,对李某进行“双立案”,同步进行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当时,监察法尚未出台。但作为改革试点地区,我们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坚持早谋预研、审慎稳妥的原则,对采取留置措施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在对李某采取留置措施时,通州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结合办案需要,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集体研究,之后拟定了采取留置措施的文书,上报区委书记审批同意,市纪委监委批准后,对李某采取留置措施。这些报批流程,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这一政治要求。

我们还在留置对象安全方面狠下功夫,将其作为审查调查的重中之重。在对李某使用留置措施时,我们提前制定工作预案,从派人将李某带至区纪委监委谈话到送至留置场所,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儿。特别是在留置期间,按照“1+2模式”,每天至少有一名室主任以上同志带两名干部值守,累计达100余人次。此外,我们从开始使用留置措施起就坚持录音录像,全程留痕,留存了时长470分钟的影像资料。这既是确保审查安全的需要,也是对我们办案人员的监督和保护。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是我们开展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在李某被留置期间,我们办案人员在对李某依法讯问的同时,引导其重温入党誓词、抄写党章,唤醒其党章意识,促使其主动撰写反思材料,配合制作警示教育片,以其违纪违法事实警醒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后来在审判环节中,法庭充分考虑李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主动全部退赃以及家庭状况等主客观情节,依法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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