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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治理大学生替考要从“源头”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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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近日要求,省内高校高考期间高度重视在校学生日常管理,调整好教学安排,坚持正常的教学和集体活动,严格请销假制度,一般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要核清原因,除常规审批程序外,要经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对无故未到校、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和集体活动者,逐人查清去向,防止在校大学生参与高考替考。并重申,在校大学生参与替考者,一经查实将被开除学籍。

这不是陕西省一地的做法,去年,山东省教育厅为杜绝在校学生违规参加高考和替考行为,要求高考期间高校学生一般不允许请假。其出发点是从“源头”治理大学生参加高考替考的问题——只要大学生不离校,那就不会去替人高考了。然而,这并非大学生参加高考替考的“源头”,从“源头”治理高考替考问题,除了依法加大对替考作弊的处罚力度之外,还必须铲除高考替考的“利益链”。

对于高考替考,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已经将其入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大学生参加高考替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因此,大学生对于参加高考替考的后果是十分清楚的,地方教育部门、高校可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教育,但并不适合采取禁止请假的方式,这超出了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权力边界,不是从依法治教角度教育、管理大学生。

进一步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在替考被抓不但要被开除,而且要被追究刑责的背景下,还有个别大学生会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呢?这和替考作弊的收益、处罚不对等有关。一方面,替考成功,请人替考者就可根据作弊得来的分数被大学录取,不出意外也可顺利获得大学文凭;另一方面,由于大学教学、管理不严,一些在校大学生进大学后没有发展目标和规划。因此,在利益的诱惑下置违法犯罪风险于不顾,甚至被开除也无所谓。

治理大学生替考作弊就需要解决这两方面问题。对于第一方面问题,需要推进高考制度改革,不能只以一次考试的分数作为录取依据。一个事实是,一名学生平时成绩很一般,但高考考场考出远超出平时的成绩,这被我国舆论誉为“超常发挥”,高校必须按这一成绩录取。但在欧美发达国家,对于这种“超常发挥”是十分警惕的,考试机构会对学生的考卷进行评价,分析是否存在套题、押题等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将取消成绩,甚至如果考生在短时间内参加两次考试,第二次考试成绩提高很多,考试机构也很可能不承认这一成绩,认为这不代表考生的真实水平。我国内地学生参加雅思、托福考试被取消成绩的不在少数。另外,高校在评价、录取学生时,不会只看这一次成绩,还会结合中学学业成绩、中学综合表现、大学面试考查等进行综合评价录取。一个平时学业成绩一般,但统一测试考出超高水平的学生,大学完全可能拒录。这就使考试作弊的风险大大增加,而收益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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