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信用卡全额计息”:银行不改,司法就要说不

声明:本文转载自 「澎湃新闻」,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对于饱受诟病的信用卡部分还款之后仍“全额计息”的问题,进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议程。近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配图

对这个全社会关心的问题,最高法给出两个备选方案:一、直接支持“已还最低还款主张按剩余还款计息”。二、如果银行“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则“全额计息条款”无效;如果银行已经“合理提示”,但持卡人已经还款90%以上,可以按剩余金额付息。

之前,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因为不满建设银行“全额计息”条款,状告建行北京分行一案,以建行返还多扣划的钱款253.75元告终,但作为非判例法国家,我国地方法院的个案判决,并不能作为此类信用卡纠纷案件的指导依据。事实上,在这起轰动一时的诉讼案件后,国内多家银行仍在采用类似“全额计息”条款。

其实,个别银行通过“全额计息”,从用户那里获得利润的实际利率高于最高法划定的36%的红线,本就属不受保护的“高利贷”的范围。

从严格限制借贷利率、体现公平正义的角度看,裁判的天平应当倾向持卡人。所谓“利息”,应是实际借贷关系的衍生物,部分还钱即意味着部分借贷关系的终止,有关计息也应随之停止。让相对弱势的持卡人为已还钱款继续埋单,且“利息”之重远超民间借贷36%利率的红线,“全额计息”条款已违反《合同法》精神,构成“显失公平”,理应得到从司法到立法的适当矫正。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