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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手机被老师收走翻窗取回摔伤,法院: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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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樊某同为学生,金某上自习时因玩手机被老师没收,后找樊某一起去办公室拿手机,樊某不小心从窗户坠落受伤。因此,樊某起诉学校和金某,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291984元。目前,房山法院审理了此案。

事件:同学翻窗不慎摔伤

2017年5月16日晚自习期间,金某上课玩手机被值班老师发现后暂扣了手机。两天后的晚自习,金某邀约同班同学樊某到办公室拿回手机。两人见办公室过道无人,便从未锁的窗户翻进办公室找手机。此时,恰逢有老师从另一校区回办公室,听见办公室有声音,便打电话报警。两人担心被发现,遂从办公室外窗翻出至外面平台,樊某在攀爬过程中因为紧张而坠地,当场昏迷。

经诊断,樊某身体有多处骨折。住院期间,除医保报销外,个人自付医疗费25978.8元。学校已支付19900元。经鉴定,樊某构成七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为60000元。樊某起诉学校和金某,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91984元。

法院: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学校认为,老师按照管理规定暂扣金某手机,与樊某没有关系。樊某自行从教学楼外墙往下爬应该预见到后果,自身也存在过错。学校已给付部分医疗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认为,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并不是要求达到一种绝对地保障到不出现任何损害后果的程度,而仅要求采取可能且合理的防范措施。樊某已经15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与其年龄相适用的判断辨别能力,当金某邀约去取回手机时完全可以拒绝,其对伤害事件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学校管理规定,没收、暂扣手机后需及时联系家长,该学校老师在暂扣手机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这只是事件诱因,并不是主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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