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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湖男子酒后杀妻案 最高法院发回更审

台北市李姓男子被控酒后持刀砍妻16刀致死,二审台湾高等法院依杀人罪判处李男14年徒刑。全案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理由不完备,今将全案发回高院更审。

民国105年11月15日凌晨2时33分许,李姓男子与妻子在内湖区住处一起饮酒后起争执,竟持水果刀朝妻子颈部及身体猛力切割16刀,导致妻子伤重不治,李男也持刀自残。

士林地方法院一审时,认为李姓男子行为当时,因喝酒而致精神障碍程度,并使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的能力显著减低,适用刑法第19条第2项减刑规定,判处8年徒刑。

经上诉,高院认为,李姓男子自行招致酒醉,依法不得减刑,原审判决有误,撤销改判;审酌李男犯后未坦承犯行,家属也希望从重量刑等情状,高院改判14年徒刑。

全案上诉至三审,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对于李男喝酒时有无可能预见他会在酒后去杀人,并没有明确认定,证据上也不足以证明李男有预见的可能,有采证违法及理由不备的违误。

此外李男案发前有长期到精神科就诊纪录,他案发时、饮酒前的精神心智与辨识能力是否健全,饮酒时是否有可能预见酒后会杀妻,二审都未提出认定与证据,因此将全案发回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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