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颁布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在这里有国家,有人民,有民族,却没有政党。从字面理解,其立法基础应是国家民族利益高于政党利益。由此延伸应是只有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的人才配被定为英雄烈士,而为某一政党的利益而死的则不算。在这样的框架下,英雄烈士的名单应由不同政党共同提出认定,确认后再加以执行。为确保此法的公正,此立法应排除认何由单一政党认定的名单。
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最近的一次抵御外族的战争。无论是在正面战场,还是在隐秘战场,抗日战争的主要承担者是当时国民党所领导的中华民国国军。在无数的抗战将领中,知名的至少包括如下之人:张灵甫,王耀武,廖耀湘,郑洞国,杜聿明,孙立人,薛岳,戴笠,白崇禧,李宗仁,等等,等等。这些人要么在1949年之前死于党派之争,要么在1949年离开大陆,要么在1949年之后被关进政党之监狱。但他们都有一共同之处,即至少在1966-1976年之间,这些人的名字在大陆的公开出版物中受尽诋毁,侮辱,与诽谤(李宗仁除外)。
国民党所领导的中华民国国军是法定(legitimate)的抗日力量。使自己成为此力量的一部份同时也意味者要承担这样的名分所包含的义务与责任,即走上正面战场面对日军。如果一方面要求这样的名分以便获得军费(如X陆军,新X军),同时却拒绝走上正面战场以逃避责任,从法理上讲这是犯罪,从道义上讲这是卑怯,从民族上讲这是卖国。因为它在客观上消弱了自己,助长了敌人。汪精卫被华人所谴责且定罪并非因为他出卖国土,而是因为他的方式与行为。而法定的抗日力量,如X陆军,新X军,却在中华民国国军大量牺牲的同时不走上正面战场,反而躲避责任,扩充自身力量。更有甚者,与汪精卫联络以求与他妥协甚至合作的,如潘汉年,更是犯了通敌之罪。而制定政策且令潘汉年去执行的,则是真正的罪魁。
美国前总统林肯(Abraham Lincoln 1809C1865)1863年在葛底斯堡演说中(The Gettysburg Address),在讲到死去的士兵时讲到(大意): 虽然是我们把这些英勇牺牲的士兵们安葬在他们为之流血的战场上,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是这些英勇牺牲的生命,而不是我们,使得这块土地变为神圣。相对于他们的付出,我们所说所做的无法有丝毫的加减。(We are met on a great battle-field of that war. We have come to dedicate a portion of that field, as a final resting place for those who here gave their lives that that nation might live. It is altogether fitting and proper that we should do this. But, in a larger sense, we can not dedicate ― we can not consecrate ― we can not hallow ― this ground. The brave men, living and dead, who struggled here, have consecrated it, far above our poor power to add or detract)。在这里,“英雄烈士“的名分得到了真正的认可与升华,拥有了它应有的内涵与分量。应为这些死去的士兵是在为废除奴隶制而战,为《圣经》中的神所定的最基本的法则,人人生而平等而战,而不是为某一政党而战。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