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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母亲起诉两个七旬儿子 因其不愿支付赡养费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上诉案——年近百岁的陈老太因年过七旬的两儿子不愿支付赡养费,将二人诉至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两儿子每月按1000元标准支付赡养费。

陈老太是1919年生人,今年已是99岁高龄。三年前她不慎在家中跌倒,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日常起居需要人24小时看护。陈老太本有子女九人,但老四早年去世,老七自幼患有精神疾病,于是,照顾陈老太的任务就落在了七个子女身上。

起初七个子女每人每周照顾一天,但不到两个月,老二和老三便不再照顾老母亲,且不支付赡养费用。陈老太子女中最小的也已近六旬,如此每天长时间亲自护理陈老太颇有许多力不从心。陈老太考虑到自己每月养老津贴有限,便要求七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自己1400元赡养费,用于日常生活及雇佣保姆照顾的费用。陈老太的这一要求,七个子女中只有老二、老三不同意。

2017年4月,陈老太将老二、老三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自当月起每人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1400元。由于陈老太年近百岁,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其为轻度认知障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街道居委会指定陈老太的第四个儿子黄某为陈老太的监护人。法院审理中,依法追加黄某及其他兄弟姊妹为该案第三人。

一审法院认为,七子女均年事已高,难以每天长时间亲自护理,需出资雇佣他人进行照顾,而陈老太现月收入仅为1300元,无法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开销和护理费用支出,故根据陈老太的实际生活所需、生活标准及七子女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判定老二、老三自2017年4月起每人按照每月赡养费1000元的标准支付给陈老太。二人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老二、老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同时要求调整二人自一审判决当月起每月所提供的赡养费用分别为900元和500元。兄弟二人声称一审认定的母亲每月生活支出存在虚假情况;七子女经济收入高低不一,平摊赡养费方式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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