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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抽打商贩被行拘”:当为行政者戒

昨天(6月20日)晚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分局通过社交媒体公布,万柏林区行政执法局千峰中队城管安某因对摆摊商贩常某实施殴打,而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6月19日,一段城管打人现场视频流传于网络社交媒体。在视频中,一名身着城管制服的城管手持疑似皮管状物狠命地抽打一名老者,致其倒地不起,而城管并未因此停止抽打……当日深夜,山西省太原市数字化城乡管理指挥中心发布通报称,6月19日下午5时左右,万柏林区行政执法局千峰执法中队城管与一占道经营的水果商贩发生冲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在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的城管安某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

从视频看,上述通报中所谓“冲突”一词,用得过于模糊,不甚恰当。根据出警处置此事的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分局千峰派出所调查,施暴城管在与违规占道经营水果的商贩常某发生“言语冲突”后,持清洁工夹垃圾的工具对常实施了殴打,受害人经医院诊断为软组织伤。视频分明显示,施暴城管拿起管状物后,紧跑几步冲向商贩,劈头盖脸对商贩进行抽打,出手既黑且狠,毫无顾忌,让人不忍卒看,而被打者全程也无反抗……

显然,如此行政执法,早已不是正常行为,因而既不是行政,也不是执法,而是犯法。如果此种行为也算得上是行政执法的话,那么,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比要解决问题更大的问题,反而会使这样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与万柏林区行政执法局对施暴城管做出停职检查的决定不同,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分局千峰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城管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已经对以此种方式进行行政执法的城管所为的违法性,依法作出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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