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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终身监禁 武长顺案情再被官方披露

已被判死缓、终审监禁的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的部分案情再被披露。

2017年5月27日,武长顺一审被判死缓(图源:VCG)

北京时间6月20日,中国最高法主办的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6月15日关于《孙贺明、万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里面提到了武长顺。

判决书显示,万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孙贺明,为了获得武长顺的帮助,向武长顺行贿了人民币、美金、金条等共计647万余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538美元)。

不过因孙贺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最终刑罚,由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改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

判决书中并未透露武长顺的名字,只是用“武某1”代替,不过披露的职务是“时任天津市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可见“武某1”指的就是武长顺。

这份判决书里面披露了孙贺明向武长顺行贿的具体数目,

指出2013年至2014年期间,孙贺明通过中间人先后二次送给武长顺人民币600万元;孙贺明又在武长顺家中、天津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地送给武13万美元和价值人民币29.5万元的金条10根。

资料显示,2014年7月20日,武长顺落马。

2017年5月27日,武长顺案件宣判,法院决定对武长顺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武长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42亿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40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1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武长顺为使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人员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0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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