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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猥亵,追问庆阳跳楼悲剧的源头

甘肃庆阳19岁姑娘李某某跳楼案,成为整个社会的一道精神伤口。既需要严厉谴责现场围观者的麻木和嗜血,也当追问悲剧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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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警方的通报,2016年9月5日,当年17岁的李某某在读高三期间,遭到了班主任吴某某“用嘴亲吻其额头、脸部、嘴部等部位”等猥亵。但是,吴某某在治安拘留10天后,当地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理由做了“不起诉”处理。这也从侧面证实了李某某所写“控诉状”内容的真实性。事后,女孩的父亲称:“女儿心里最放心不下的是当事人的处理太轻,回学校时老师还在上课。”

李某某的多次自杀与班主任的猥亵行为,以及当地司法机关“不起诉”处理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还有待做出全面的调查。但是,这并不妨碍公众追问:处理猥亵学生的老师是否得当?校方有没有尽到职责?谁来保护“我们的女儿”?

我国《刑法》规定了猥亵罪,作为降级处理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猥亵有治安拘留的处罚规定,现实问题是,对看似“不太严重”的猥亵行为,该做出怎样的法律定性?这似乎形成了一个“22条军规”:如果被性侵者没有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那么就可能“大事化小”,降级为治安处罚,甚至就是一阵“师德有亏”的毛毛雨。但是,如果被害人真的自杀,那么相应取证定罪又成了难题。这样的司法标准导致的后果就是,受害者必须有一个悲惨的结局,才能将猥亵者处以严惩,这公平吗?

在本案中,在受害者已经多次自杀(未遂)的情况下,检方还认为原先的猥亵行为“显著轻微”,并作“不起诉”处理,这是否妥当?这样的刑事政策是否该因为这个年轻生命的逝去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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