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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乡溺毙 砸石外劳被控杀人改判无罪

越南籍劳工裴士旺、阮进雨被控将同乡逼进池塘,再持石头丢掷导致同乡无法挣脱而溺毙,一审被依杀人罪各判13年2月、12年8月。高院今天二审改判裴士旺、阮进雨无罪。仍可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书指出,案发池塘最深大约2公尺,被害人无法爬出池塘,应与他大量喝酒后活动力受影响有关,无事证证明被害人无法逃脱甚至溺毙是因为遭投掷石块,全案罪证不足。

裴士旺(BUI SY VUONG)、阮进雨(NGUYEN TIEN VU)被控于民国106年间,与被害人起冲突。被害人逃逸至桃园市平镇区一处池塘内躲藏,因遭裴士旺、阮进雨丢掷石块无法逃脱进而溺毙。

桃园地方法院一审认为,被害人遭裴士旺、阮进雨丢掷石块压制无法挣脱,无法自池塘中离去而溺水,以裴士旺、阮进雨有不确定杀人故意导致被害人溺毙,依杀人罪各判刑13年2月、12年8月。

案经上诉,高院承审合议庭认为,法务部法医研究所解剖报告指出,被害人生前饮酒,虽影响被害人在水中活力,但不会导致昏迷或死亡,被害人仅左前胸有轻微外伤,死因也与外伤无关。

承审合议庭审酌全案事证认为,冲突发生过后,被害人自行选择进入池塘,并非遭裴士旺、阮进雨追击而不得以躲进池塘。

合议庭认为,案发池塘最深处约2公尺,一般人若跌落池塘可自行爬出,被害人无法自行爬出池塘,应与大量饮酒有关,查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溺毙是因遭丢掷石块而造成,也无从认定裴士旺、阮进雨能预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今天改判无罪,检察官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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