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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京宝马超速致命案一审宣判

北京时间6月29日,备受关注的中国南京“宝马车民事赔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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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肇事案一度引发外界热议(图源:VCG)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两死者家属共计171.6万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56美元),其中被告王季进个人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共计155.7万元人民币(含其先期赔偿的10万元人民币),余款由5家保险公司分担。

2015年6月20日13时50分许,被告王季进驾驶陕AH8N88轿车沿南京市石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和左转弯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直行,并以195.2km/h速度高速直行,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正常行驶的由薛某驾驶的苏AC383V轿车致其解体,造成薛某及副驾驶乘坐人刘某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及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王季进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王季进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此后,两死者家属分别将王季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及4家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王季进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70余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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