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会不满未提供劳军捐等资料遭内政部警告,提起行政诉讼。台北地院认为,妇联会有义务提出资料,内政部处以最轻微的警告处分无违比例原则且于法有据,今天判妇联会败诉。
资料指出,内政部民国105年6度发函要求妇联会提出历年劳军捐、预决算等财务资料,妇联会函覆劳军捐停办多年,相关资料因年代久远及人员退离而无可考。
内政部认为,劳军捐收入来自民间,主管机关及社会大众有知悉权利,妇联会未提供劳军捐相关文件及收取数额等资料,已达妨害公益程度,105年7月依人民团体法给予妇联会警告处分。
妇联会不服处分,提起行政诉愿遭驳回再提行政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劳军捐等资料的义务,也无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捐款资料,且因资料已超过保存年限无法提供,并无妨害公益,也未妨害人民知的权利。
承审法官认为,妇联会未能依义务提出有关劳军捐的财务状况、收支相关说明及预决算资料,已违反人团法且有违反法令、章程及妨害公益情事,内政部仅处以最轻微的警告处分,无违比例原则,于法并无不合。
妇联会另主张,劳军捐是自由、非强制收取,但法院认为,这与妇联会有无义务提出财务文书没有关系,不须审究。
新闻资料指出,内政部一改过往消极心态,恢复执法作为,行使人团法上监督权,原处分并无权力滥用、违反诚信原则,判妇联会败诉,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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