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家顾问公司不满曹姓员工以数百封简讯侮辱老板识人不明,开除曹男后向法院请求确认雇佣关系不存在。高院认为,曹男行为已达重大侮辱,开除合法,日前判决公司胜诉。
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书指出,曹姓男子民国104年3月起任职顾问公司,同年5月即遭公司以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开除。
曹姓男子不满遭开除,打官司要求公司照给薪资胜诉确定。但公司不满曹男屡以简讯辱骂老板与同事,105年2月二度开除曹男,并请求法院确认雇佣关系不存在,一审胜诉,曹男不服上诉至高院。
顾问公司向高院主张,曹姓男子从104年5月到105年6月间,共传送719则手机简讯给老板,另传数百则简讯给同事,已符合劳动基准法对雇主等人有重大侮辱行为规定,开除合法。
曹姓男子则主张,简讯内容并非以使人难堪为目的,且当时双方为诉讼剑拔弩张,他深感委屈才以平时用语习惯写简讯,不达重大侮辱程度,而且公司未采取渐进式惩戒手段,即第二度开除,有违最后手段性原则。
判决指出,曹姓男子曾传「你让吕布当军师,让诸葛亮当先锋武将!?汝之用人,岂能不亡」「你的自恋,真是够了!亡国亡种,夫复何用」等简讯给老板,还骂同事「无能又无耻,着实可恨无比」。
高院承审合议庭认为,曹姓男子将老板比为古代庸君、亡国之君,以自恋、不知谦和形容老板,还以阿斗、无能、无耻、混等字眼形容同事,讯息数量多达数百则,足使老板、同事难堪,已属重大侮辱行为。
合议庭认为,曹姓男子的侮辱行为严重破坏老板与同事的信任关系,并影响工作场合和谐与士气,顾问公司依劳基法规定开除曹男符合比例原则,也无违最后手段性原则,判顾问公司胜诉,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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