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担忧台湾恐继美国后出现移民人士骨肉分离案例。移民署今晚表示,国内确切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且根据移民法第31条修正条文内容执行,让外籍配偶母子不分离。
据报导,美国川普政府自5月起,对越过墨西哥边界进入美国的无证移民实施「零容忍」政策,成人被关押等候起诉,随行孩童另外拘留,迫使至少2300名孩童与父母拆散,引发人权争议。但有学者指出,移民人士骨肉分离的台湾版,比起美国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
移民署今晚发布新闻稿表示,对于在台生育子女的新住民,即使离婚时未争取到在台设有户籍的未成年亲生子女监护权,都可在台湾继续居留,让母子不分离,以维护子女最佳利益。
根据2007年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1条修正条文内容,已增列规定放宽离婚后外籍配偶可在台居留权益,包括离婚后有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因家暴判决离婚且有未成年子女的新住民。
移民署说,即使外籍配偶离婚后未取得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会被强制出境,也会依移民法第36条规定,在强制出国前召开审查会。
其中,除请当事人到场陈述意见外,审查委员实务上也都会依新住民生育及抚养子女事实,基于儿童最佳利益考量,以移民法第31条规定「因遭到强制出国,对子女将造成重大且难以回复损害之虞」,决议不执行强制出国处分,落实保护母子相聚权利。
司法实务上,移民署说,以往家事法官在判决离婚案件的子女监护权时,以考量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后,多判给父亲;但近年来,基于儿童权利公约精神,以及子女与母亲相处照顾依赖程度,多将监权护判给外籍母亲。
为进一步保障离婚后已离台的外籍配偶可返回照顾子女及在台居留权利,移民署表示,也将修正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1条,对于曾在台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若取得未成年亲生子女权利义务的行使或负担、具有抚育事实或会面交往者,可先申请外交部核发停留签证入境后,再向移民署申请核发居留证,以确实保障外籍母亲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团聚权。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