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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普吉岛沉船事故买单 专家解释三大问题

焦点一

为什么当时的气象预警发了也没用?铤而走险是最好的解释!

法制网记者了解到,出海之前当地政府就发布了强风和暴雨预警,警告公众注意。当地警方也透露:“警告过很多次普吉岛旅行社不要离开港口,但他们多次不顾警告,带着游客在海浪处于非常危险级别的时刻驶入安达曼海。”

而泰国副总理巴威6日下午也曾说过:“我问他们(船长和船员)为什么(无视警告)坚持出海,他们称,出海时并没有强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包涵老师告诉法制网记者,将旅客及行李安全运至目的港是承运人的根本义务,只有在开航后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不可驶抵目的港的情况下,才免除此项义务。

显然,他们无视警告、铤而走险的行为构不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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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

谁该为此次翻船事件买单?

对于事发原因和责任,泰国官方将此归咎于“凤凰号”船长和船只所有者的违规操作。

而普吉泰中旅游协会会长郑伟介绍,此次事发船只上的中国游客基本都属于自由行,大都在国内在线旅行平台上预订旅游产品,并经过泰中旅游协会协调,由普吉当地船务公司直接派车去酒店接游客上船,开始为期一天的出海旅行。

法制网记者了解到,国内在线旅行平台目前的合作模式主要为:泰国当地旅行社提供开展“一日游”项目的资质文件、与船务公司的合作协议等,国内旅行公司选择供应方,并按照国内规定,签署相应的安全协定。

但是某旅行社向媒体表示:至于普吉官方的风浪预警,其作为中国内地机构,可能没办法第一时间获取到相关信息

那么,国内在线旅行平台是否也担责?对于遇难者家属,该如何追责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包涵老师的良心建议不容错过:

“凤凰号”船长和船只所有者对遇难者承担侵权责任毋庸置疑。按照目前中国和泰国旅行公司的合作模式,在此次事件中按照合同法应该承担连带违约责任。(连带违约责任意味着作为遇难者或者其家属可以向任何一家追偿或者同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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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老师告诉法制网记者,该网页上右下角的代订说明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说白了,你代订不代订, 怎么代订,跟游客没半毛钱关系,我找你签了合同,我当然可以找你)。

受害人要么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请求侵害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者只能择一,不得行使两个请求权。 按照法律的规定,该翻船事件,受害人或者其家属要么按照违约责任起诉旅行公司,要么按照侵权责任可同时起诉船方和旅行公司,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截至发稿前,法制网记者了解到:

携程有12位客户通过自助方式出行,单订玩乐一日游,在涉事船上,目前均安全获救。还有4位游客预订了一代理旅行社的半自助产品,1人获救,仍有3名游客没有联系上。目前地接社还在全力寻找确认中。

事件涉及飞猪平台预订游客61人,其中26人尚处于失联状态,1人不幸遇难。

焦点三

遇难者家属如果起诉到法院,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包老师查阅了相关泰国法律后,告诉法制网记者,根据泰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只要涉外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泰国,不管当事人是否为同国籍或同住所地的外国人, 一律适用泰国法。

再来看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因此毫无疑问,如果提起侵权诉讼,因为侵权行为地在泰国,所以必须适用泰国的法律。

包老师同时提出建议,因为该事件涉及人员众多,遇难者或者其家属可以求助当地使领馆协助他们向泰国法院提起集体侵权诉讼。因为泰国也属于大陆法系,侵权责任相关构成要件和责任分配等和中国法律基本无差异。

与此同时,这些权利人还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对自己所签订的国内在线旅行平台提起合同违约之诉。(那当然是适用我国的合同法!)

此刻,除了给失联同胞默默祈福外,任何安抚的语言都显得苍白无力!逝者已矣。我们及时送上一些法律锦囊,只为了让生者少一份孤独,能感受到法律会一直与他们并肩作战!

明知出海有风险却只警告不阻拦的管理机构,是否也难辞其咎?而在本不该发生的悲剧中,我们又要用什么祭奠这些美好的生命?督促泰方尽快查清所有事实,用法律惩罚所有该惩罚的人,或者是对遇难者和其家人最好的答案。也望泰国政府方面尽快拿出切实有效的旅行安全整顿方案,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能走的快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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